论文著作抄袭、弄虚作假、成果冒用、代写代发、论文一稿多投、成果重复发表等。
【典型案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3.广西中医药大学李某基金项目申请书与他人申请书高度相似问题。广西中医药大学李某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和2019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均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内容抄袭自其他单位人员2008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且李某在2019年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并冒签他人姓名。202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