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政策和“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杂症转三级医院”的医改政策要求,参保人员应首先遵循乡、县、市、省的就医原则,逐级转诊、合规转诊。
二、转诊权限
1、各集团成立“医保会诊、转诊、审核专家组”,负责各集团辖区内转往上级医院患者的诊断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附件1),经会诊人员签字,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转诊。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首转医院为辖区内“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患者转往县外医疗机构。
3、以下情况不得开具“转诊单”:
(1)到县级非专科医院就医的;
(2)没见到患者本人或无法核实患者身份的;
(3)可以诊断而没有明确诊断的;
(4)经明确诊断可以在本县治疗的;
(5)医保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报销病种的;
(7)已住院(或出院)补开“转诊单”的;
(8)其他医保规定不予开具(报销)的。
三、转诊流程
1、正常转诊患者
2、急诊、精神病患者
3、外出务工、探亲患者
4、异地居住就医
5、非正常转诊登记
四、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必须选择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或非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向辖区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费用报销材料清单》(见附件2)规定的材料。
2、为方便患者,非即时结算的患者可将外诊资料交以下机构:
(1)辖区村卫生室;
(2)辖区乡镇卫生院(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分院);
(3)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外诊接收窗口。
3、为确保及时报补,外诊资料原则上在参保患者出院45天内上交。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交的,由辖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书”(附件3)中注明原因。
1、鹿邑县人民医院医疗健康服务集团集中办理转诊地点: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中心(门诊楼和病房楼中间路西)
2、鹿邑县中医院医疗健康服务集团集中办理转诊地点:真源医院北门大厅医保科东侧
1、对正常转诊患者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本着“患者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首诊医师负责联系上级医院经治医师,治疗期间做好询访工作,切实为转诊患者提供优质的“绿色通道”服务。
2、转诊患者应遵循乡、县、市、省的逐级转诊原则,对未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到三级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3、转诊转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辖区集团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一疾病过程(康复、肿瘤放、化疗除外)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集团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六、监督管理
1、各集团要加强对转诊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转诊会诊和评估制度,杜绝人情转诊、利益转诊、不负责任的随意转等违规行为。对转诊科室进行考核,外传率不得超过收治病人的6%。考核指标与科室绩效挂钩。
2、对违规办理转诊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严肃问责。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基本医疗转诊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
姓名
性别
险种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卡号/参保证号
转出医疗
机构名称
手机
转入医疗
机构名称/就医地
病例摘要及转诊原因:
经治医师(限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年月日
会诊情况:
会诊医生签字:
转出定点医院医保办意见:
签章:
医保中心意见:
附件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
费用报销材料清单
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机构为直接结算医疗机构
(一)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保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住院收费票据;
(四)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五)辖区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机构为非直接结算医疗机构
(五)辖区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
(六)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定点证明(待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
三、异地急诊抢救无效死亡门诊费用报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
(三)死亡医学证明;
(四)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
附件3: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书
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书
乡(镇)村卫生室外诊核实证明书
XXXXXXX医疗健康服务集团:
本辖区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因患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经核实,患者身份及所患疾病属实,特此证明!
XX乡(镇)XX村卫生室
证明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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