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事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乌鲁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
四、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和目录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基本流程
1、网上提交材料
2、材料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台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有误或者未填写完整将会退回修改,审核通过进入下一环节“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2、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4、监督投诉渠道:12315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产品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食品生产(核发)许可工作流程图
食品生产(延续、补办、注销)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流程图
负责单位:食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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