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指定场所是在海关办理备案的粮食加工企业、中转库、储备库。那如何进行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呢?有需求的企业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加工厂周围有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二)加工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三)进口粮进入加工厂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经所在地海关确认。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
(四)加工过程应具有过筛清杂设施,加工工艺流程满足检疫性病菌或杂草灭活的要求;
(五)加工厂应具有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六)具有完善的进口粮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进口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一)进境粮食(薯类、油菜籽除外)加工企业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加工企业提供);
(三)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四)接卸码头至企业运输方式说明和路线示意图;
(五)企业各功能区分布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八)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九)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
(二)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