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缅甸菠萝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dispersus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jackbeardsleyi
5.甘蔗镰孢菌(菠萝眼腐病菌)Fusariumsacchar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菠萝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和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3.针对粉蚧和粉虱,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目视监测,每两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和果实等部位。
4.针对甘蔗镰孢菌,果园须在开花期、幼果期和采收前分别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如果发现可疑症状,应取样作进一步检验。
5.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所用农用化学品的有效成分、剂量和施用日期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缅方监管下进行。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
2.包装好的菠萝在出口前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2.输华菠萝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高压喷射水流清洗、消毒、吹干、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省或邦、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4.装载输华菠萝的集装箱或密闭车辆应干净卫生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菠萝输华贸易开始的前两年,缅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菠萝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检查比例可降为1%。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2.缅方应在贸易正式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菠萝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