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请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限制出境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有公安机关发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申请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对方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邀请函。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对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有日本驻华使馆发下的工作签证。

行政复议情况

陈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青印花芒口碟、碗是其于2005年9月12日从香港携带入境参加翰海文物藏品秋季拍卖会的,因为流拍,所以携带回香港,用旧衣物包裹是因为怕磕碰。因其不了解海关有关规定,所以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但是,其从香港出境时曾向香港海关申报了上述两件物品,并有当日香港出境申报单予以证明。青花三足炉是其在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购买的,当时没有索要发票。陈某认为,海关扣留的上述文物是其个人收藏和购买的,属于合法的私人财产,携带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是因为不了解有关规定,没有走私违法的故意。A海关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退回”的决定。基于上述事由,陈某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由A海关退还其被扣的上述文物。

陈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提示

我国对文物出境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不限制文物进境,但是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许可和申报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除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我国将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以归纳和列举的方式,根据文物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代表性的重要程度,规定了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鉴定标准。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以及1987年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已被海关总署第43号令的禁、限物品表修订)的附件“关于执行《公告》的说明”,所有文物分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两类。

禁止出境文物:

珍贵文物;

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

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上文物”)。

限制出境文物:

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下文物”)。

文物出境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的有关规定,文物出境应办理鉴定审批和海关申报手续。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分为3种,中心均为文物外销标志(与全国文物外销商店统一定点标志一样),下方的编号A字头为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为私人携运出境文物,C字头为经依法批准的超限文物,适用于入境后复运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经鉴定特别许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号码,由颁发机关和海关存底备查。

出境前报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

托运、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审核。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属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准出境;属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经审核可以出境的,钤盖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出境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收到文物出境的申报后,对出境文物进行查验,凭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未按照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关不予放行。

文物暂时进境应办理哪些手续

暂时进境文物是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1995)文物文字第295号]的有关规定,携带、运输、邮寄文物暂时进境,应办理如下手续:

进境申报

文物持有人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施加封志后,交由文物持有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目前,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有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8家。

文物鉴定部门审核、登记

文物出境鉴定站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暂时进境标识(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登记拍照。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出境鉴定站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核对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发给文物持有人文物出境许可证。

出境申报

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是文物出境的重要凭证。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文物持有人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

暂时进境文物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应按文物出境的有关规定办理文物出境手续。

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从文物商店购买;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取得或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根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文物流通领域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统一管理,既保护了国家珍贵文物,又方便了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但是,许多地方的非法文物交易屡禁不止,一些商贩甚至把国家严禁出境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走私相当猖獗。此外,一些经营旧陶瓷器、旧工艺品、旧家具等的旧货市场也不时夹杂有文物上市。

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于199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92)文物字第209号],规定下列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的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述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

国家文物局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一条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之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省范围内结婚或者离婚、复婚,且当事人一方的户口在本省境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四条国内公民在本省范围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林、牧、渔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在城区也可到集中办理登记的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依照《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如实出具有关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倡导文明婚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开展婚姻服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经县或县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其工作调动应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婚姻介绍机构应接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三)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中确定实行婚前体检的地方,男女双方应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肯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五)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第八条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之间在本省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婚姻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证件和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一条经婚前健康检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资格的医师提出的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暂缓登记。传染病、精神病痊愈或者传染期、发病期结束,凭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关许可结婚的医学鉴定证明,再行办理结婚登记。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节育手术后,方可登记结婚。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当认真审查,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不予结婚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属于离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原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所在单位和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受理报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并在其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调查情况和调查人员的姓名。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依法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严格审查并进行调解。调解期不超过1个月。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于5日内将准予离婚的情况通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准予离婚和原登记结婚不是同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还应告知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下列离婚案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满1年的(女方申请离婚的除外);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十八条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重新发给结婚证时,应收回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

第五章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十九条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申请结婚时,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队开具证明的,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地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员本人的婚姻登记应到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结婚登记的民航空勤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国家队运动员以及正在服役的战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要求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自费留学生可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作生活但没有取得居留地永久居留权,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要求与居住在国内的公民结婚的,应由居留地公证机关出具无配偶的公证书。其出国或赴港、澳、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仍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第二十五条接受劳动教养人员或被判处缓刑、被裁定假释期间的犯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章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下同)、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由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同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的我省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外国人结婚的,应持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同我省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华侨,应当持有本人护照或入出境有效证件(华侨应持有侨居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证件或证明);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华侨居留证;所在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认为有效的其他婚姻状况证明;侨居我国的外国人,还应当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九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证明、登记照片和依法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申请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涉外婚姻规定的,应有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发给结婚证书。

第三十条港、澳、台同胞、华侨同我省公民申请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按我国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是重要的法律证书,应当长期保存。

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档案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县以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将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立卷,定期送交县民政部门。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档案,由经办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或离婚证遣失或者损毁,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时,当事人男女双方须持各自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该婚姻证件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向违法婚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婚姻证件无效通知书,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可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五条男女双方的条件符合《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关于结婚的规定,但未经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违法婚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应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办理结婚登记。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月处以每人20元至100元罚款,直到办理结婚登记为止。

第三十六条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的所在单位应当劝其分居,并按违法婚姻行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月处以每人50元至100元罚款,直到终止违法婚姻为止。已生育子女的可不分居,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计划生育证。

第三十八条《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男女,私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单位应当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解除非法夫妻关系,并按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收买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强行与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同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解救过程中其妇女所需的路费、生活费等由收买方承担。

第四十条依照《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违反《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绝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或者利用职权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依法应予婚姻登记而借故不给予登记的,或依法不应登记而给予登记的,或者借婚姻登记索要财物、收受贿赂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向婚姻当事人颁发有关婚姻证书时,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有关婚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释放在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的将就是在看守所的羁押机关外等候审判。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三个程序中,侦查、审查、审判接到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前一个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后一个阶段仍然可以申请,此时由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的启动:

取保候审可以由案件的承办机关主动决定适用,也可以在家属或者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决定适用。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后,检察机关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1、公安机关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

2、检察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较轻的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因此,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获得取保候审对自身是非常有利的。那么如何才能成功地获得取保候审呢

最关键的还是把握好前文提到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不是都很好把握,有些容易把握,如条件1、4比较客观的,但有些条件是具有弹性的,不好把握,如条件2中的“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条件3中的“严重疾病”等,因此,对比较容易把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问题不大。但对具有弹性的条件,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人申请取保候审,则成功的几率较小。因为由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论证诸如什么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困难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聘请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软硬不同的策略或者软硬兼施。

软策略主要适用于符合前述取保候审条件1—4的情况。侦查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通常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个人背景、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证据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备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妨害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因此,这就需要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详细论证犯罪嫌疑(文秘站:)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能够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另外,亲属联名写一封信给侦查机关,保证自己作为亲属会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协助监督被取保候审人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打消侦查机关的顾虑。

硬策略主要是适用于取保候审条件5—9的情况。出现条件5—9的情况,公检法机关要么放人,要么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存在第三种选择。如既不放人也不变更强制措施,则公检法机关的继续羁押就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亲属、聘请的律师,应向公检法机关指出这一点。并且指出:如果继续非法羁押,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没有犯罪嫌疑或被宣告无罪,则公检法机关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变更为取保候审,则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止一次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为法律并未限制申请的次数。

特别提醒: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来自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官方网站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内地人在香港购买保险的保费同比增加了48.3%,高达43亿元,占2012年上半年个险新单保费377亿元的11.4%。而2011年该数据为上半年7.5%、全年9%,2012年第一季度9.6%。由此可见,近年来内地居民在香港的投保人数在不断增加。

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对内地人而言,到香港买保险又有哪些与内地不一样的地方?

年化收益率可达10%

英国保诚集团理财顾问Shawn在接受《投资与理财》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最多的是长期寿险、重大疾病险等。以重大疾病险为例,内地重大疾病险目前最多保障30多种重大疾病,而且不包括原位癌等特殊重疾;而香港重疾险可以保障40多种重大疾病,另外还提供原位癌等十几种特殊重疾的保障,在相同保额的前提下,其保费仅为内地保费的一半左右。

在收益率方面,比起内地3%到5%的回报,香港的保险产品年化收益大多高于5%,有时甚至可达8%~10%。

向日葵网专家则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股市不景气,对保险产品的收益有一定的影响。而香港的保险公司则面向全球投资,收益稳定。不过,在香港买保险的大都是收入比较高的人群,一般购买的保险也都是大额保单,年缴保费几万港元是很常见的。由于地理位置便利等原因,赴港投保的内地居民中,以广东人居多。

香港e保网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收益保障方面,主要跟保险公司的长期信贷能力及资产稳健度,也就是国际信贷评级有关。目前香港的几家大公司都是A级,内地只有中国人寿接近A级。”

有限制无政策支持

在一些媒体的报道和许多保险论坛里,保险营销人员都表示内地人到香港购买保险不合法,是“地下保单”。然而,记者在向日葵保险网咨询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得知这种说法并不属实。

英国保诚集团理财顾问Shawn告诉记者:“内地人到香港购买保险的确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只体现在保险产品方面。目前,保险产品可大致分为人寿保险和一般保险。其中,人寿保险包括重大疾病和手术医院医疗、养老储蓄、小朋友成长教育储蓄等含保险成分的投资计划。一般保险则包括车险、财产险、旅游险等类别,目前只限香港籍居民购买,比如内地人到香港买,就是无效的,也就无法保障客户权益。”

香港e保网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客户本人在香港签署的保险合同,就受香港法律保护。因为香港的人寿保险是全球保障,在任何地点出险,都可以办理理赔,而且涵盖的国籍范围大,包括内地居民,但对美国人和日本人有限制。

理赔纠纷难解决

Shawn介绍说,通常香港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以英国保诚公司为例,收到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会在4个工作日内核实资料,并出具理赔转账支票。支票会在3个工作日内送到人的手里,然后人在两个工作日内速递给客户。客户再将支票存入内地银行,兑取现金即可。手续费由客户支付,一般不会太贵,比如招商银行100元封顶,即便是赔款300万元,也只收取100元的手续费。

此外,记者了解到,香港保单条款中的“不可争议”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投保两年以上的寿险索赔,从而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权力,最大限度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汇率波动或成最大风险

在香港买保险通过美元或者港币结算,其中以港币较为常见。而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连续升值,平均每年升值4%至5%,这就意味着未来以港币结算的保单年收益率会减少4%至5%。而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港币相对人民币贬值幅度高达16%!如今每100元港币兑人民币的报价,更是跌破80元大关。

业内人士分析,对那些计划去香港购买保险,但长期居住在内地的人来说,最好根据自己本身的需求,咨询身边有此类经验的人,或者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再作打算。特别是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每一则条款,对保障事项要清楚明白,衡量好利弊,再做决定。

链接:内地人到香港投保流程

赴港:投保人亲自去香港。

验证:保险公司查验、复印和备案投保人的有关文件,比如香港海关的入境印章等,以确保投保人购买保单之日在香港,从而保证保单的合法性。

缴纳首期保费:在保险公司缴纳首期保费。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香港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刷银联卡或信用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主题词: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一、“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

从上述三个含义来看,戴雪强调的法治即“无论任何权力,都要经常受到法的制约,并以此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的统治”是近代市民革命时期打倒绝对封建帝王统治的理论。这种理论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相结合,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得到确立,与“议会”原则在近代英国宪法中同时占据了稳固的地位。[②]所谓“议会”的原则,即议会制定法处于英国法的顶点,不存在优越于它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审查它的机关。它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胜利的结果,亦被戴雪称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的权力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原则。”[③]

在英国,法治原则与议会原则同样重要,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了行政法的“一个中心原则”,这就是“越权无效”原则。[④]“公共当局不应越权,这一简单的命题可以恰当地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⑤]这个核心原则正是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原则的直接后果。因为,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根据议会原则,议会制定的法律为最高法律,法院必须无条件地适用议会所通过的一切法律,不能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时,法院就无权过问。也就是说,英国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只在行政机关行为超越其法律权限时才发生。法院通过判例由此发展了著名的“越权无效”原则。这一原则是英国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

戴雪的法治观(RuleofLaw)不仅为英国现代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也是我们理解英国行政法治的逻辑起点。根据前述戴雪法治观中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信条,任何国家官员都必须像公民个人一样服从同一普通法律并受同一普通法院系统管辖。从这一意义出发,戴雪极力反对在英国实行法国式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他认为英国的法治迥异于法国模式的“行政法”或称“官法”(AdroitAdministratif),行政法只不过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国制度,“与英国传统、法治国情即法律平等主义或普通法统治不相容”。[⑥]这种传统的法治观使得英国人长期认为“行政法”只是欧洲大陆的“行话”。同时,由于普通法在英国人心目中的崇高威望,更使得法国模式的“行政法”无法容身于英国的传统法治之中。因此,行政法在英国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传统法学中行政法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在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的长期发展及其影响和作用下,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已构成英国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二、越权无效原则

第二,虚假的动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法定的目的,还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在作出决定的最初出发点和内在起因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旨在促进私利,或者出于“恶意(malice)”或“敌意(animosity)”而对当事人诉诸极端的偏见和刁难,都是不合理的。如,某地方当局征收有关土地,表面上是为了扩建街道或重新规划市政建设,但事实上是为了转售牟利,就是不合理的。再如行政机关颁布一项命令特别用于阻止某人申请许可证,也是不当的。

四、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英国学者往往直接称之为“自然正义”或“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是普通法上的原则,是在制定法没有程序规定或规定不完整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补充程序,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默示条款。在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被看作是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明确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况外,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它在英国行政法中的地位正如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样”,是一个广泛适用的原则。[41]尤其是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今天,成文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关于行政权的规定,仅依靠以成文法为适用基础的越权无效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重视行使行政权的自然公正这一原则和理念,“在自由裁量型行政权力所涉及的不胜枚举的领域中有极为广泛的作用”,[42]这有利于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现代国家中,使权力得以公正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

程序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其中,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回避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反映和体现。“没有利益牵连”通常指自己及亲属对这个行政决定没有财产上的利益,或其他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利益,比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偏私,不仅指实际上没有偏私存在,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使人有理由怀疑为可能存在偏私。英国法院在很多判决中声称“公正不仅需要真正存在,而且需要使人相信它是存在”。[43]如经常被引用的法官休厄特在《王国政府诉苏塞克斯法官,由麦卡锡案》中的一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无怀疑地看到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44]

正当程序或公平听证原则原本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后来通过法院的判例才逐渐扩大至行政法领域。最早在行政法领域确立行政机关适用公平听证原则的一个经典判例是1863年古帕诉万兹乌斯区工程管理局案(Cooperv.WandsworthBoardofWorks)。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认为:工程管理局尽管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在行使其职权之前没有听取古帕的意见,违背了公平听证原则,因而其行为无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9]该案因确立了行政机关适用公平听证原则的基本方面而成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判例。但如前所述,二战后的一段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该案所确定的公平听证原则曾一度被人遗忘。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随着人民要求听证权的呼声日高,1963年贵族院在处理“理奇诉鲍德温”一案中才终于又作出了恢复公平听证原则的决定。以此为转折,该原则重新受到重视并在广泛的基础上适用。

五、结语

[①]A.V.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EducationLtd.,10thed.,1959,P202~203.

[②](日)畑中和夫:《“法的统治”与“法治国家”》,林青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③]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④]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⑤](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⑥]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⑦]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

[⑧](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页以下。

[⑨]同注⑤,第54页。

[⑩]H.H.Marshall,NaturalJustice,London:Sweet&Maxwell,1959.P.8.

[11]同注⑤,第95页。

[12]Salemiv.Mackellar(No.2)[1977]137C.L.R.369,at419~420.转引自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13]TheDonoughmoreReportonMinister‘sPowers,Cmd.4060,1932.

[14]同注⑤,第93页。

[15]同注⑤,第93页。

[16]S.DeSmith,Woolf&Jowell,PrincipleofJudicialReview,London:Sweet&Maxwell,1999,P.6~8.

[1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8]S.DeSmith&Rodney,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PenguinbooksLtd,8thed.,1998,P.532.

[19]同注⑤,第21页。

[20]同注④,第151、165页。

[21]同注④,第161页。

[22](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80页以下。

[23]同注④,第169页。

[24]同注⑦,第171页。

[25](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26]同注④,第185页。

[27]朱新力:《行政违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8]应松年、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案例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页以下。

[29]同注⑦,第160页。

[30](1598)5Co.Rep.99b.转引自注⑤,第64页。

[31]台湾学者林惠瑜认为,法国行政法虽然不使用“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个名词,但这两个原则的精神实质对于法国行政法官来说乃是普通常识。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之合理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75页。

[33]同注⑤,第67页。

[34]同注31,第175页。

[35]同注⑤,第67页。

[36]ReW.(AnInfant)[1971]AC682at700.转引自注⑤,第77页。

[37]叶必丰:《行政合理性原则比较与实证分析》,《江海学刊》2002年第6期。

[38]同注⑤,第68页。

[39]同注④,第172页。

[40]同注⑤,第79页。

[41]同注④,第152页。

[42]同注⑤,第93页。

[43]同注④,第154页。

[44]转引自注25,第98页。

[45]R.v.UniversityofCambridge(1723)1Str.557(Fortescuej)。转引自同注⑤,第135页。

[46]SeeR.E.Gushman,DueProcessofLaw,EncyclopediaoftheSocialSciences,P.264~265.

[47](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THE END
1.模板限制出境申请书.docx限制出境申请书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事项: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https://www.taodocs.com/p-517265707.html
2.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条件和申请5、边控限制出境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需要采取措施的控制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可申请法院延长。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张xx ...http://www.nj48.cn/open.asp?id=3961&tid=345
3.强制执行《继续限制出境的申请书》范本Word模板下载本作品内容为强制执行《继续限制出境的申请书》范本,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2,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https://www.tukuppt.com/muban/qaabbpmy.html
1.限制出境申请书冼洪永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做出(XXXX)民事XX书。该XX书业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一直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XX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只拍卖到被申请人XX,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并未履行...https://lawyers.66law.cn/s2f13797179836_i722629.aspx
2.限制出境申请书通用12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限制出境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你必须跟你的配偶“共同申请”解除你的居留限制。你必须在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两周年之前90天内作出申请解除限制。你的“外籍人登记卡(通称绿卡)”上面的失效日期,就是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https://zjdl.xueshu.com/haowen/89102.html
3.限制出境申请书怎么写撰写限制出境申请书时,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需要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以确保申请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在申请事项部分,应清晰表述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的具体国家或地区范围,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 3.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需...https://www.lawtime.cn/zhishi/a4519526.html
4.解除限制出境申请书.docx解除限制出境申请书.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精品文档申请书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出境限制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得到解 决。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 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的出境限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14/8062120116002142.shtm
5.解除出入境限制申请书篇1:解除出入境限制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201x)黄浦民二(商)初字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op4s2gg2.html
6.公务员出境申请书(优秀17篇)公务员出境申请书(优秀17篇) 良好的申请书可以增加申请者与评审者之间的共鸣,提高申请成功的机会。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更多申请书范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 公务员调动申请书 篇一 领导: 您好! 我叫xx,男,水族,中共党员,今年28岁,1982年11月27日生于x镇x村x组。xx年7毕业于中央民族...https://www.77cxw.com/fl/1002466.html
7.飒姐团队Scout差点去不了世界赛?详解"限制出境"这个“大杀器...(3)限制出境申请书; (4)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担保,一般可以通过购买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的保函来进行实操。 在前述Scout案件中,飒姐团队预测,EDG大概率是通过律师或自家法务人员向法院提交了包括而不限于Scout的违约记录、Scout的外国身份证明文件、自身债权证明等材料,用以证明Scout通过出境逃废债务的风险极高...https://www.dingxinwen.cn/detail/105FD1B048B94C72B866906693C050
8.涉外纠纷中针对外国人限制出境党卓律师当然,这里的执行义务人既包括本国的执行义务人,也包括外国的执行义务人。因此,在执行阶段,只要负有执行义务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对其外国自然人本人或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材料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申请书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08744.html
9.被列入涉嫌电信诈骗高危,如何取消出境限制?可提交解除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后裁定。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列入涉嫌电信诈骗高危人员并被限制出境,是...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5348392.html
10.解除限制出境最快办法(被限制出境多久自动解除)出入境撤控怎么办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 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 http://www.yxcits.com/7423.html
11.取保候审怎么解除限制出境?取保候审怎么解除限制出境? 导读:公民在取保候审阶段若被限制出境,需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申请,并提供充分担保。若公安机关不认可,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具体步骤: 提交书面申请书、递交担保文件、法院审核合规性、批准后发送执行通知并督促公安边防部门配合执行。https://www.64365.com/zs/2820844.aspx
12.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迟迟不立案怎么办4、限高、限制出境、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高措施会禁止被执行人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https://www.56df.com/news/96009.html
13.澄迈法院梳理总结申请执行人需了解的强制执行领域重点问答(下...答: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203946
14.原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邹恒甫被限制出境曾称北大淫棍太多12月16日,郭可伟向海淀法院申请解除边控,法官回复,申请人不同意解除边控,且此案尚未结案,不予批准。前天,郭可伟再次来到海淀法院,将邹恒甫妻子从美国传真过来的解除边控申请书递交法官。法官表示,需经合议庭合议,再给最终答复。 郭可伟称,昨天他再次来到法院,法官回复,案件未了结,不予解除边控。“法官说,要解除边控...https://www.guancha.cn/Education/2013_12_25_1949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