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地铁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除外,其他特殊情由需经批准方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压力容器具等危险品;畜禽类、宠物类或其他可能妨碍乘客人身及地铁运营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易污损、严重异味、易碎、尖锐且无包装的物品。
2、过长(1.8米以上)或超大超重的物品(如大型家电、电动或人力自行车等,已折叠的小型自行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充气气球、铁锯、铁棒、铁锹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及卫生的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疏忽已将禁止性物品携带进站的,应立即向车站工作人员报告,可减轻或免于处罚。此外,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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