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澳大利亚向WTO通报关于进口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鱼和鱼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拟基于该报告对进口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的鱼和鱼产品检疫政策作出调整。
事项一:
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鱼类产品(不包括来自新西兰的非鲑鱼类鱼类产品)必须经过处理,以满足以下条件:对于含有鲑鱼类物质的鱼产品,从原来的100°C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修改为85°C至少25分钟的湿热处理;对含有非鲑鱼类物质的鱼产品,从原来的80°C不少于20分钟的热处理,修改为85°C至少25分钟的湿热处理;或采取澳大利亚主管部门认可的等效处理措施。
事项二:
取消了鲑鱼类物质含量不超过2%的限制措施。
事项三:
产品必须在澳大利亚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加工和包装。
事项四:
产品必须不含陆生或禽生动物原料(包括蛋制品,奶制品和羽毛)。
事项五:
进口商必须取得澳大利亚农业、水资源部的许可证方可进口整条鱼,并在指定场所进一步加工;鱼类产品(不包括来自新西兰的非鲑鱼类产品)必须从经认证的国家出口到澳大利亚,并附官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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