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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客户分类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单笔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
(三)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
(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银行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风险提示
(三)关联交易。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
运输服务
(一)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提交)。
(1)海运
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价格条件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报关单上是否记载运费信息
出口FOB否否
CFR是是
CIF是是
进口FOB是是
CFR否否
CIF否否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2)空运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空运公司或空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3)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支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旅行支出
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指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其他私人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
①书面申请;
②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
③出国任务批件、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函(商务函)等证明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邀请函、境内银行担保证明、病人病历、境内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或境内医院推荐证明等。
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③录取通知书(入学第一年提供)或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录取通知书应为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
(4)其他私人旅行支出
③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函件、出国批件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应对客户所赴境外区域的国民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判断付汇合理性。
2.留学人员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或学年支付,且境外收款账户应为学校账户或学校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留学人员本人账户。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2.“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在每次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并审核上次出境的记录。
旅行收入
旅行收入指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指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其他私人旅行收入指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
②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①邀请函;
②病人病历或境内/外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
①入学通知书(函);
(4)其他私人旅行收入
①服务项目清单;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非居民的身份、年龄等要素应与公务出国、留学、就医、私人旅行等情况基本相符。
2.旅行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
建设—境外建设
境外建设指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收入、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外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2)对外劳务承包收支,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1.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境内建设
境内建设指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收入、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的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内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商务部门对该境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批件,尽量收集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所具备的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资料。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境内建设应属于客户正常业务经营范围,境外企业应具备境内建设的相应资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勘探工程等合同,必须要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非人寿险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为我国出口(进口)提供的保险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其他非寿险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2)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援或医疗的垫款费用: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2.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本项下的投资性保险尚未得到政策支持。银行应根据保险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避免客户借助服务贸易寿险渠道支付具有投资性质的人寿险。
3.谨慎办理不符合常理大金额、或频繁发生的保险业务,不得办理超经营规模、范畴的保险业务。
确认不同的交易性质和对象,通过相应性质外汇账户办理业务,不得超外汇账户范畴办理业务,不得窜户办理不同交易性质的业务。
金融服务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包括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性、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网页搜索门户,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其他商业服务
法律服务指在任何法律、司法或法定程序中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起草法律文件服务、认证咨询及第三方托管和结算服务。
会计服务指记录商业交易、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营业税规划咨询服务以及准备税务文件等服务。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指为企业提供的业务政策、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业务援助服务,以及在企业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具体可以是管理审计、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和项目管理咨询。
展会服务包括展览、会展服务及展会摊位租赁费用。
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指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类调查服务。
农业服务是指提供带操作人员的农业机械服务、收割、粮食加工、防止病虫害、动物出境、动物的护理和养殖,以及狩猎、诱捕、林业、伐木、兽医和钓鱼服务等服务。采矿服务是指在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石油和天然气钻井的钻井、套管、固井服务;井架建筑、维修和拆卸服务等;矿产普查与勘探,以及采矿工程和地址测绘等服务。
其他技术服务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技术服务,包括测量、制图、产品测试和认证技术检验、产品检验检疫等服务。
经营性租赁服务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用有形资产的协议,出租生产资产,但不涉及将大部分风险和所有权回报向承租方转移的活动。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包括人员安置、安保、笔译和口译、照相服务、出版、建筑物清洁以及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服务。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支出无需提供、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无需提供、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无需提供);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3)技术进口交易: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1.银行可登陆国家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于首页公开目录中查询技术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佣金金额占货物或服务总金额的比例在市场合理范围内。
5.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
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排放许可证交易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经营性租赁服务:电信线路或容量的租赁,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带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飞机出租,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在非居民访问本经济体期间向其出租的住房和交通工具计入“223——旅行”。国际金融租赁应计入“8——其他投资”相应项下。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运输公司驻外办事处代母公司收取的票(费),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应根据原始交易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办事处、代表处等提供售后服务应按照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文化和娱乐服务
文化和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通过函授课程、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教育、居民接受非居民前往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或非居民接受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医生、护士以及辅助医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提供的远程服务,以及化验和类似远程服务,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或非居民接受中国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医疗服务。
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包括远程提供博物馆服务、运动员的费用和奖励、远程博彩服务。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或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大修。维修可以在修理者的地点或其他地方实施。记录的维修值为已完成工作的值,而非货物维修之前和之后的总值。维修值包括维修者提供的并计入收费之中的任何零件和材料值。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费无需提交)。
应通过查看维护和维修服务清单、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维护和维修货物的原值和使用年限等,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立在维护和维修工作之上的货物现状、维修值等关键要素,进一步确认支付金额是否合理,交易是否真实。
(四)审核要点
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特许和商标使用费指因商标和特许权许可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
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指转让/获得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因转让/获得除上述类别产品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2)发票(支付通知);
(3)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技术进口交易,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包括由飞地提供,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和国际组织,或向飞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外交官、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和位于国外的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从东道国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由政府或向政府提供的未计入其他服务类别的服务。
1.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其资金收付不能按照此项规定办理。
职工报酬
职工报酬指当雇主与雇员为不同经济体的居民时,双方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收支,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年金以及退休金等。
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发票(支付通知)。
1.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职工报酬应发放人民币。对符合国家规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职工报酬,只能通过银行汇出境外,不能在境内支付。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不具有雇主-雇员关系的不同经济体居民因服务合约而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应计入“2——服务”相应项下。居民(非居民)工人在东道国经济体进行金融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应根据对应金融工具计入“322——投资收益”相应项下。境内机构向境外聘用的独立董事支付酬金,应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投资收益支出
投资收益支出指非居民因向居民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润、股息和利息支出;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支出;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投资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支出。
(2)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
(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银行应在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5)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支出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1)企业存量权益登记情况证明,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留存。
(4)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支出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1.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支付频率大于两次/年的,应审慎办理相应付汇业务。
3.对于往年已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汇出,还应要求客户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利润汇出金额应与董事会决议以及《税务备案表》中的金额相符,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收入
投资收益收入指居民因向非居民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润、股息和利息收入;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投资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跨境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
(1)利润处置决议;
(4)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收入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其他初次收入指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和补贴收支,以及使用自然资源和土地的租金收支。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权、林业权、水资源、渔业权、大气空间和电磁光谱。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包括使用土地提炼矿藏和其他地下资产以及捕鱼、林业和放牧权而收到或支付的款项。产品税收包括增值税、进口税、出口税和消费税等;生产税收包括工资税、建筑物和土地经常性税收和营业执照税等。
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不包括自然资源租约的转让,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1.境内企业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4)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5)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6)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向境外捐赠: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需提交。
3.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
(2)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2.境内企业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支出范围: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1.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1)申请书(见附件);
(5)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境外捐赠:申请书。
3.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接受总部捐赠项目外汇资金:
(2)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
4.其他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捐赠:
(4)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2.境内企业接受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入范围: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
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国际赔偿,即与保险无关的赔偿,指不是通过保险公司投保赔付而支付的赔偿款项。
(1)原始交易合同;
(2)赔偿协议(赔偿条款);
(4)如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可审核后直接办理;
(5)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赔偿款支出无需提交)。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合同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如第三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鉴定证明材料。
2.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应在合理区间内。
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指与境外销售商约定在一定销售额的基础上按比例支付或收取的奖励。
销售单、进出口报关单、财务报告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合同中应有明确且可执行的关于销售返利达标数量或返利比例的约定条款。
2.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在合理区间内浮动。
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的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银行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
(1)分包合同;
(2)发票(支付通知)。
(1)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凭付款指令在经办行直接办理。
(3)保险项下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6.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1.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租金除外)。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项下退保时,应以原收取保险费币种进行划转。
3.同一保险机构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凭付款指令办理。同一保险机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之间除外汇保险法规规定情形外,在境内不得办理境内划转手续。
4.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暂收待付的保险项下资金,应当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原币划转,经办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机构在境内从事外汇保险项下业务,可以外汇收取佣金,外汇佣金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5.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收支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1.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收账通知;
(2)船东付款指令。
2.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合同;
(2)预算表。
3.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4.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预算表;
(2)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贸易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1.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2.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
3.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4.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5.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4.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