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科院半导体所的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因公出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
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工作或者承担的工作相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与工作表现良好;
(二)外语水平能够适应国外工作需要;
(三)健康情况良好;
(四)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出国(境)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者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类中介机构联系邀请信。
第七条按照院里规定,出访团组人员应尽量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境参加会议或者特殊情况(如,作大会报告、在国际会议上任要职或者争取下一届会议的主办权等)确需增加团组人员的,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以院批复人数为准。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如会后有顺访活动,请参照上一条规定,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三)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批复办理。
第九条按照院里规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
第三章管理和审批
第十条科技开发处是我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所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全所因公出访计划的编制、因公出访项目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出访期间,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四条因公出访人员未经院、所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出访费用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的唯一合法证件。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尽快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同时,也应及时向所里汇报情况。
第十七条临时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需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需报人事处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持有因公护照。
第十九条因公护照由科技处专人保管、登记。因公出访回所后一个月内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给科技开发处统一保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所,在办理离所手续时,需将护照交还科技开发处,科技开发处将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上述规定外,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和延期的人员,需经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科院半导体所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半发科技字〔2004〕12号)和《关于赴港、澳、台学术交流的暂行规定》(〔1998〕半发科外字第018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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