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的。凡属外经贸活动的,需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并列出具体的经贸活动安排;凡属对外交流活动的,要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出访
(一)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为出国临时拼凑任务,不得将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旅游等不正之风。
(二)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或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半年)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领导干部个人不直接接受区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及商贸活动的通知或邀请,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所在部门向区外经局申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报名。
(四)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任务。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
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年初由区长召集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和区外经局、台办主要领导讨论并提出方案,报经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镇(街道)、园区、局办等区属有关部门须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份将第二年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区外经局汇总。每年1月份,由外经局排出当年全区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出访团组除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外,应按年度计划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任务一般应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通过,确有特殊情况的团组可以进行会签。会审小组由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担任组长,会审小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外经局负责同志组成(赴台交流活动由区台办参加会审)。具体程序如下:
2、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审核。其中区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书记审批同意。
3、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长一支笔签发。
4、区长签发后,按照常州市有关规定报市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5、出国(境)任务下达后,按有关规定报区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政审批件由区委分管副书记签发。
(五)获得年度市“外商投资企业十佳”、“自营出口企业十强”、“工业十强”等称号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向市外办申报出访任务。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费用标准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出国(境)财务制度,因公临时出国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出国(境)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都要按照规定审批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外汇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行[2001]71号)的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人员出访支出的费用也要列入财务审计范围。
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团或参加企业组团以及区外单位团组的出国(境)任务。
(二)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正职领导及区级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时,须于正式出访前一周内填写出国(境)报告单(见附件)一式三份报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区委组织部备案。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告单可代替请假单。
(三)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需要使用其他对外身份和职务的,在报批前需征得区委组织部和外经局同意,并按实际职务和拟用的对外身份报批。
(四)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境,或以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同时向同一国家申请签证。凡办过因私护照的人员,在申办因公护照时,必须将因私护照交市外办代管。
(五)严格控制区委管理干部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并在区外经局备案后,方可成行。
(六)出访人员必须根据要求,自觉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和国家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以及财务纪律教育。
(七)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恳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应遵守所赴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国内审批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在外期限。
(九)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含直属企业法人代表),须于返回后10日内将因私护照交区外经局集中保管。
(十)凡有违反上述外事纪律的出国(境)人员,将暂缓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之日起执行。凡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