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突然爆发的疫情严重地影响了民众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新的业态,加速了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
恰好近日本律师接待了几起网上教育培训合同案件咨询,就涉及到电子签名和电子协议签署存证的问题谈谈看法。
A公司是专门从事互联网教育培训的公司,其聘用大批工作人员对外进行宣传招生,承诺凡报名交费的学员保证通过某工程师资格考试,不能通过考试者全额退还学费。
一些社会人员听到信息后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互相添加了好友,之后工作人员指导学员下载APP软件,为学员代注册、代考试报名,指导学员缴纳了全部费用,最终注册班的学员在完成学习后无人通过考试。
学员向A公司请求退还学费时,A公司向学员邮寄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该协议为电子协议且保存在A公司服务器内备查,协议上加盖有A公司的印章,学员方签名为打印体。
A公司言称学员已经点击确认了该电子合同,因学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所以不能退还学费。
因学员从未在APP看到该协议,感觉被A公司严重欺骗,所以向律师咨询起诉事宜。
上述争议的一个核心焦点是,A公司提供的电子协议是否成立有效?
首先我们应先了解一下《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那么结合本案来讲至少以下方面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A公司的工作人员代学员注册。
二、签署后的数据电文保存在A公司服务器内。
数据电文包括课件信息、电子协议等仅保存在A公司服务器内,A公司完全可以不通过学员在后台对数据电文进行修改,而学员不可能发现。
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如A公司无法保证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满足法律规定的可靠性要求,A公司提供的电子协议未能经学员确认,应属未成立不生效的协议。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判断可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即如何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协议的签署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数据电文的认定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优势在于能提供国家权威CA数字证书,确保身份真实有效,可使用文件固化+区块链技术,防止数据电文被篡改,一些认证机构甚至对接了司法鉴定或诉讼平台,所存储的数据电文可直接被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