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
(2018年8月修订)
一、指南适用范围
在《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客户可直接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对于在《办法》实施后开户的客户,开户机构应根据《办法》落实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适用于本指南。
二、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权限管理。境外客户开户后,期货公司应开通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关闭其他品种交易权限;对于新开户的境内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应先关闭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且符合适当性标准的境内客户开通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为境内客户开通权限后,期货公司需在我所会服系统上进行报备。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的境内客户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意愿,并由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交易的客户开户时,应当遵守《细则》、《办法》中关于开户的规定。
三、可用资金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的,该客户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在该开户机构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开户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人民币和外币余额加总计算,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外币金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当日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充抵折扣率。
其中,外币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外汇资金。可用外币币种和外汇充抵折扣率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四、知识测试要求
(二)知识测试应由个人客户本人或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三)开户机构不得为低于测试试卷合格标准的特定品种交易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客户,开户机构可以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并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五、交易经历要求
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当确认该客户具备交易所要求的境内外期货交易经历。
(一)关于境内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期货公司会员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交易所期货或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
(二)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或结算单据或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六、合规诚信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不得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
七、单位客户特殊要求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