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带一路”建设部署,成立了以于广洲署长为组长的“海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立足自身职能,紧紧围绕“五通”要求,找准海关支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推进互联互通实现关通天下”为目标,重点从“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3个方面推出16条措施,着力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国际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关通天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坚持改革导向。海关此次推出的措施,与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和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涵盖口岸、监管、征税、加贸等多个领域,从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入手,适应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的要求,提高通关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做到管住管好又高效便利。
二是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16条措施注重发挥进出口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和构建伙伴关系,着力为企业营造可预见、低成本、高效便利的外贸发展环境,形成协同共治、相互促进的良性局面。
三是注重推动合作共赢。“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海关所提出的措施,也秉承这一理念,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和地区情况差异和不同合作需求,找准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合作利益契合点,完善海关合作机制,丰富和深化合作内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采取差别化的合作方式,切实提高合作效能。
具体内容有:
畅顺大通道
在支持口岸建设方面,着力发挥口岸作为物流通道互联互通的关键节点作用,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项目,推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推进“一路”所涉港口的对外开放。在口岸管理模式上也进行创新,通过口岸立法改革,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去年以来,已经先后批准重庆、成都、西安铁路口岸作为临时口岸对外开放,有力地支持了渝新欧、蓉欧、长安号等西向班列运营。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规范和促进边民通道建设。为适应口岸发展实际需求,将推行口岸分级管理,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提高口岸的综合效能。
在促进海陆通道建设方面,海关将“海陆并举,双向推进”,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加强管理部门合作和区域执法合作,畅通陆海交通主干线,推动打造陆海统筹、东西互济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在重要物流节点设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允许企业开展换装、分包、拆拼等增值服务。这一措施将有力促进江海、铁海、陆航等各种运输方式自由换装、各种货物类型自由集散的综合服务枢纽形成。此外,海关还将支持重要海上战略支点城市开展中转集拼业务,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支持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支持增加邮轮旅游航线,拓展国际航空航线国内段业务,完善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机制,通过上述措施促进基础设施全方位互联互通。
提升大经贸
以促进与沿线国家经贸产业合作为目标,主要包括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等5项措施。
在支持各地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方面,海关将积极支持国内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重点支持新疆、福建“一带一路”两大核心区建设,抓好海关总署支持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落实,加快研究制订海关总署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政策措施。
在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方面,海关将支持各地发展新型贸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培育贸易新增长点,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在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方面,海关将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给予政策倾斜,在尚不具备条件地区支持设立投入资金少、占地少的保税监管场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服务远洋捕捞深加工、油气开发、远洋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深化大合作
以提升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的国际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区域内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安全畅通流动。主要包括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突出重点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5项举措。
在加强国际海关高层互动方面,海关将通过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今年5月27-28日,将在西安举办“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海关、有关国际及区域组织150余名代表,讨论《互联互通海关便利化合作倡议》,倡导国际海关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共同探讨推动互联互通与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的措施,研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海关合作项目,形成沿线国家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共识。
在合作机制创新方面,为满足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需求,将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人员培训合作。为促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的信息共享,将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一带一路”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在促进贸易便利的同时,还将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的供应链安全合作。
在多双边及区域合作方面,将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发挥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中亚区域经济、大湄公河次区域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区域及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宣传“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理念,取得国际海关界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6条措施
一、支持“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
(一)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做好与中哈、中吉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衔接。制定内陆口岸建设标准,做好内陆地区口岸布局规划工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的对外开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二)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对过货量大的通道,可单独开放;附近已有开放口岸的,将其作为附属通道。创新粤港、粤澳口岸开放和通关管理模式,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
(三)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国际大通道所涉及的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支持边境旅游通道建设。支持“一带一路”重点旅游城市间增开国际空运航线,拓展国际航空航线国内段业务。将“安智贸”实施范围从主要港口扩大到部分重点铁路、航空口岸。完善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机制,促进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运输通道安全、高效运营。
(四)促进海上运输大通道建设。支持重点沿海城市港口开展中转集拼业务,优化完善国际中转、出口集拼、进口分拨海关监管模式。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中哈(连云港)物流中转基地建设成为“一带一路”陆海交汇枢纽、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落实国家振兴东北战略部署,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支持研究探索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六)重点推动“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新亚欧大陆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为重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打破关区界限,充分尊重物流运作规律,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地点,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覆盖到全国海关,并逐步实现跨区域海关间的互联互通,为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产业合作
(七)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新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我国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支持福建发挥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支持扩大内陆开放,创新内陆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发挥内陆腹地的战略支撑作用。支持沿边加快开放步伐,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进出口,建设向西、向北开放的窗口和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支持沿海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加大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力度,发挥沿海地区的龙头引领作用。
(九)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其“海外仓”,利用保税物流功能拓展展示、展销业务。及时评估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经验,适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发挥商品市场对扩大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的支撑作用。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做好自贸区战略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牵头谈判工作,积极参与关税减让等谈判。认真做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贸区的谈判工作,以及与沿线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推动与已签署自贸协定的沿线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数据交换。简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海关通关程序。进一步简化原产地规则,支持和促进沿线最不发达国家输华货物享受我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布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和优势,推动“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积极推进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推广、固化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一带一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国际合作
(十二)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高级官员的会晤与互访,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动跨境监管程序协调。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发起和参与区域性打击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行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支持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智库”及院校的联合研究。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宣传中国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
(十三)积极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
(十四)发挥现有机制作用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合作中的海关合作机制作用,主动推动签署合作文件,推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合作理念,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五)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利用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将互联互通纳入各框架战略规划和工作重点。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三互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与WCO进行标准化的数据交换试点,并为沿线信息化程度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海关开放云服务。积极推动落实中国海关首倡的《APEC海关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战略框架》。推进我国加入《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进程,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