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融媒体中心消息文明养犬,应牵起责任之绳。宠物犬能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顺义融媒邀请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围绕文明养犬,依托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解读动物致伤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典型案例
遛狗不拴绳、撞到行人要赔偿
法官释法
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
一、有人饲养、管理动物致伤事件赔偿的法律适用
在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中,第一步应判断该动物是否属于有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还是流浪动物。若是有主人的动物,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是危险动物,因为民法典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有着特殊规定。对于危险动物的认定,则需要根据各地动物管理规定具体判断。
1.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如果致人损害的动物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赔偿时应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之规定,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在法理上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即不论该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的责任事由,只要该动物致人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损害人的相应损失。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如果伤人的动物为普通动物,但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拴狗绳、不为大型犬正确佩戴嘴套等措施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之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当致人损害的动物既非危险动物,饲养、管理人又不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无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当无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责任该如何承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致人伤害动物找不到其原饲养人、管理人,则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之规定,即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发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