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专家表示,没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只能减轻。
也就是说,不管被侵权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饲养者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养的是禁养的烈性犬,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草案的这一规定不算“新”,侵权责任法就已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之下,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有所区别,后者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作出严格规定,更有利于促进文明养宠的良好风尚,减少无序养宠、违规养宠的问题。
正如专家所说,“编撰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将使法律在促进文明养宠上的作用更加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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