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家住安溪的13岁男孩小楷(化名)到楼下跑步。跑步途中,刘某的狗突然蹿出来,扑向小楷,咬向他的右侧腰部。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小楷被咬伤并摔倒在地。
小楷被狗咬伤后,母亲阿芬(化名)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检查、就诊。医院为他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事后,小楷因被狗咬伤后产生心理阴影,半夜经常做噩梦被吓醒。为此,阿芬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却振振有词地说,其饲养的宠物不会咬人,因此拒绝支付小楷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阿芬于今年8月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果法官促成调解狗的主人赔1600元
经过法官用心用情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抛下成见、握手言和。刘某当场支付阿芬1600元费用,阿芬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说法喜欢饲养宠物也应履行管理义务
法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宠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