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7〕1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进境展览备案工作,做好与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
三、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的,各单位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交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五、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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