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HealthofNewYearZhuxianTownIntheHotofIntangible
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
JIAOLili,SHENPengchao
(YanshanUniversity,Qinhuangdao,Hebei066004)
AbstractRecently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hascausedmoreandmoreattentionbythewholesociety.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thickoneofthefolkart,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studyof"Nian"cultureandthedevelopmentofthecolorprintingtechnologyandsoon.Thisarticlepointsouttheproblemsduringitsdevelopingprocessbyoutliningthedevelopment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attempstoprovidethereferencefortheinheritanceanddevelopmentofthisculture.
Keywords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woodcutNewYearpictures
1朱仙镇木版年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定位
朱仙镇木版年画距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诞生于唐,兴于宋,鼎盛于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被誉为中国木版年画之鼻祖。朱仙镇木版年画是在汉唐壁画艺术的基础上,由桃符演变而来的,最早兴于北宋。明中叶,朱仙镇与汉口、佛山、景德镇齐名,成为我国四大名镇之一。据载,当时朱仙镇从事这一行业多达300余家。经历了民国时期的昌盛、解放前期的萧条,以及、“破四旧、立四新”等运动的洗礼,1986年3月25日,由开封市旅游局投资,成立朱仙镇木版年画社,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保护工作又一步一步展开。
每一种文化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不可替代性,又称之为特色。朱仙镇木版年画的特色主要:骨法用笔,线描流畅,宁折不弯;印色均实,不跑不僵;制色工艺独到,不掉色,不跑色;人物造型古朴,头大身子小,更显得人物精神;构图饱满,富丽堂皇等。鲁迅先生曾经这样评价朱仙镇木版年画:“朱仙镇的木版年画很好,雕刻的线条粗健有力,和其他地方不同,不是细巧雕琢。这些木刻很朴实,不涂脂粉,人物也没有媚态,颜色很浓重,有乡土味,具有北方木版年画的独有特色。”②
朱仙镇木版年画作为木版年画的鼻祖有重要的研究和参考价值。历时性基本价值方面,朱仙镇木板年画是年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且产生年代较早,能很好地从侧面反应古代人民的社会发展尤其是造纸印刷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朱仙镇木版年画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共时性基本价值方面,朱仙镇木版年画以其饱满的构图和鲜艳的色彩具有独特审美价值。此外,年画中表现的故事多具有教育意义,对于传扬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发展现状
2.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下的发展
国务院于1997年5月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确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③
2011年1月,国内投资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年画博物馆――朱仙镇木版年画博物馆正式竣工,总投资3200万元,占地8000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3770平方米,建筑样式为具有北方特色的明清四合院式建筑。分为年画溯源厅、传承人厅、演示厅、精品厅、展销厅。该馆集收藏、展示、研究三大功能为一体,陈列朱仙镇木版年画品种210种。它全面展示了朱仙镇木版年画的生产、制作工艺,同时还展出了江苏桃花坞、天津杨柳青等地的精品木版年画。博物馆的建成,对于朱仙镇木版年画的整理、收藏、研究、保护和开发有重要意义。
2010年5月,古色古香的木板年画一条街在朱仙镇京杭大运河边建成,16家年画老店同街经营,形成朱仙镇一道亮丽的风景,与此同时,撤销朱仙镇木版年画社,采取统一管理的形式运作,使其成为当地的一个文化聚集点,对该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2008年,邮政部发行《朱仙镇木版年画》系列邮票,将经典年画作品印制到邮票上。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同时也表明,年画在现在社会依然有其独特的审美价值。此举对于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发展无疑有重要的宣传作用。
2.2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家族传承限制其发展。就朱仙镇木版年画的继承和发展来看,目前全镇能从事制作的仅仅剩下万同、天成、曹家等为数不多的七家作坊,而这些作坊中,多数存在着后继无人的担忧。此外,朱仙镇木版年画如今仍然是以家庭传承的方式来进行,这样的现实对于其发展是一个不小的阻碍。一方面许多传承人的后代并不想从事这项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对这项技艺感兴趣的年轻人不能顺利地进入这一行当。
(2)竞争体制不健全。就目前情况来看,朱仙镇木版年画的质量良莠不齐,既有使用旧法的熬制颜料,也有采用现代化学颜料以降低成本,使得制作出的年画颜色深浅不一,色泽晦明不同。同时,套印技术和方法不同使得一个地方的同个层次的木版年画也会出现好多种价格。而当市场出现萧条时,这些各自为战的作坊制作者就开始打价格战,出现恶性竞争,从而导致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价格整体偏低,在全国木版年画市场上不具竞争力。而木版年画作为一种民间工艺,它本身就很难存在严格的价格定位,每家老店基本上都是自己定价进行出售,政府并未进行统一的价格管理。这也使年画的价格竞争存在一定混乱。
3朱仙镇木版年画健康发展的建议
3.1加强保护主体的作用
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常常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史上的几次保护热潮都与国际组织和国家颁布的条例、意见有很大的关系。上下级沟通不畅、政令贯彻不足等问题始终存在,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需要建立起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人心,较大程度地避免出现真正的传承人发展受阻的现象。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朱仙镇存在木版年画社、年画传承与发展研究会等多个管理十分松散的非政府组织,对文化的保护力度十分分散,效果也微乎其微。因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来说,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整合,共同为朱仙镇木板年画的传承做出贡献。
此外,朱仙镇当地民众需要发挥基础性作用,大家都有意识地对朱仙镇木版年画进行宣传与保护,从而形成一种文化景观,进一步打造旅游业,将对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2传承主体的自我提升与创新
传承主体需要积极投身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创新发展中去,走出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今年八十岁高龄的姚敬堂老先生是朱仙镇木版年画得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进行保护拯救的大功臣,他在进行朱仙镇木版年画保护的同时教导了不少艺人走上发展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道路。现任朱仙镇年画传承发展研究会会长陈学华大学毕业后义无反顾地投身到木板年画的发展与保护当中,如今在年画的包装和深加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除了传统的单页、双页年画外,还有卷轴、年画镇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曹家老店的传承人曹新年与万秀华别具匠心地将年画与剪纸技艺结合起来,同样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发展道路。
人才是任何一项工作的基础,吸引更多的专业型、创新型人才加入朱仙镇木板年画的发展与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朱仙镇应当充分发挥其毗邻河南大学的优势,当地政府应与高校建立起产学研一体化的互动模式,既为学生提供便利的实习环境,又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承做出贡献。
当前,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发展与保护正面临极大的挑战,同时也是机遇。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中脱颖而出,还需要各级政府、民间机构、传承主体以及当地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将传统文化与旅游相结合,使得朱仙镇木板年画得以传承和发扬下去。
注:本文系燕山大学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保护与传承调研”成果(项目编号:cxsyA1014)
注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世界文化遗产保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文物管理;现状;对策
在我国悠久的发展历史当中保存了很多的文物,这些文物是我国文化异常当中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历史及文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展现出文物在这方面的优势,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我国的文物可以为研究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
一、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4.文物安全难以保障。文物资源是一种不能重新处理的资源,同时它也是一个非常珍贵和脆弱的资源,如果文物馆藏在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遭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就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面的整理和修复,这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对人类的发展而言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遗憾。火灾对木质的文物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破坏性,不管管理的过程中有多么规范和多么严格,其还是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当前,我国的文物当中还存在着很多野外的石刻雕像和古墓等等,这也成为了盗窃和窃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盗窃文物在我国屡见不鲜,此外,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所以也使得文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二、加强对文物的管理
1.建立和完善文物管理制度。为了提升文物管理效率和防止文物资产的流失,保证文物的保值、增值,提高文物展出率。文物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文物征集管理办法》、《文物保管管理办法》、《文物陈列展出办法》、《文物保管人员工作职责》、《文物保护办法》等制度文件,用以规范文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制定《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将文物管理纳入考核范围,促进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完善文物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文物事业单位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单位的文物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物登记账,对各项馆藏文物从征集、入库、展览进行全程管理;加强馆藏文物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国有馆藏文物流失。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标准,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
4.加强文物各项经费的控制。一是通过严格的文物征集预算,有效控制文物征集经费。首先综合分析大形势、行业现状、单位运营情况等确定文物征集工作目标。文物征集工作应以充实本馆库房藏品中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为重点。文物征集工作,应有专职人员办理,建立由专家征集人员等组成的评议小组或征集委员会,负责工作。其次是拓宽征集文物的渠道,从单一的国家调拨文物转向多渠道征集文物,积极向社会征集文物。具体办法有:上级调拨、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组织或参加考古发掘和调查考察来征集文物、收购私人出售的文物。三是通过对文物经费的全程监控,保证文物经费用到实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管理,确保新城魏晋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新城魏晋墓群进行文物保护以及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参观游览、考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新城魏晋墓群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监督和指导。
****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魏晋墓文物管理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长城保护研究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加固维修、文献研究、“四有”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要确保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景区收入用于文物保护。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款、赞助财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文物旅游等事业,促进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保护对象与保护区
第七条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对象是:
(一)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下文物;
(二)由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三)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八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是: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包括:
南墓区墓葬较密集区域。东以新城镇农灌渠第三支渠为界,南、西、北三面边界皆在戈壁滩上。共有八个坐标点:东南角点位:北纬39°49′52.6″,东经98°26′27.9″,高程:1484米;南面点位:北纬39°49′28.6″,东经98°26′00.8″高程:1493米;北纬39°49′23.1″,东经98°25′49.8″高程:1499米;西南角点位:北纬39°49′31.7″,东经98°25′24.7″,高程:1501米;西面点位:北纬39°50′03.2″,东经98°25′22.2″高程:1499米;西北角点位:北纬39°50′19.4″,东经98°25′12.4″高程:1492米;北面点位:北纬39°50′27.7″,东经98°25′33.8″高程:1494米;东北角点位:北纬39°50′29.7″,东经98°25′59.0″高程:1489米。面积:189.8公顷。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包括:
****市新城镇移民村西南水井房(北纬39°52′49.3″,东经98°24′59.4″,高程1482米)为基准,向东南至酒(泉)新(城)公路新城段,向西南至****市新城镇毛庄子南三岔路口(北纬39°50′51.8″,东经98°24′0.02″,高程1511米),再到南墓区西南角标志碑(北纬39°48′36″,东经98°22′31.8″,高程1543米)。
第九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会同市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当组织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省、市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新城魏晋墓群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市文物管理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掘文物。
第十五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墓群旅游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墓群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二条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新城魏晋墓群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制止损毁、破坏、盗窃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委托****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