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既包括中华民族的文物,也包括由其他民族创造并遗留下来的,现存在我国境内的文物,以及外国的文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什么是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物品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名人有关并具有重大纪念、教育或历史价值的近代重要历史遗迹、文物和代表性建筑物;(三)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珍贵工艺美术品;(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献资料、手稿和书籍;(五)反映历史上不同时代、民族、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制度的代表性文物。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国家法律禁止中国出口的文物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珍贵文物保护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属于我们禁止出境物品。其中“珍贵文物”,指国家进行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企业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自己国家社会荣誉、有碍民族伟大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工作上有一些不良行为影响的文物。
(1)珍贵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是一级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二级文物。具体来说:
此外,2003年5月13日国家文物局组织根据《文物信息保护法》、《文物保护藏品定级工作标准》对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文物印发了《近现代发展一级重点文物藏品定级考核标准(试行)》。
(2)其他国家禁止中国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我们国家社会荣誉、有碍民族伟大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工作上有一些不良行为影响的文物。
3.“禁止出境”与“限制出境”不同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一般通过文物为限制中国出境旅游物品;一般包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以及出售的文物。
2007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为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提供了具体标准,明确了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该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同时,该标准指出: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因此,禁止出境的不仅限于我国的文物,还包括外国的文物、图书等。此外,只要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关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学术价值,被禁止出境的文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001年11月1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进行限制中国出境的鉴定技术标准》和《一七九五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可以限制出境的鉴定工作标准》对作为一个文物受到影响国家环境保护而被禁止出境的书画艺术作品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限制出境文物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