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通报近十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烈性犬伤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人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近日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
流浪狗咬死家养鹅投喂人员被判赔偿损失
老王在自家养殖了200多只小鹅,2020年7月某天,老王发现自家养殖的鹅部分死亡,经核实是被同村小张和小胡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死。事发后老王报警,小张和小胡均承认曾在村内租赁的院落内居住和办公,其间确有一只流浪狗会从院子出水口进入院内捡剩饭吃,该狗即是咬死老王家小鹅的流浪狗。但二人均否认自己是流浪狗的主人,老王无奈之下将小张和小胡诉至通州法院,索要财产损失的赔偿。
法官提示
案例2
提供上门喂狗服务被咬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化名)雇用小赵(化名)为自己提供劳务,劳务内容包括打扫卫生、整理后勤、日常喂狗等。2022年7月某日,小赵在向胡先生饲养的狗喂食时,狗突然扑向小赵并咬住其左手不放,胡先生及在场其他人员合力将小赵解救。后小赵被送到医院医治,胡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小赵将胡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三十余万元。
虽然饲养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被动物伤害,且被侵权人的履职内容包括喂养动物,此时被侵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当然,即使雇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对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因雇员的工作性质便疏于管理动物,在雇员受伤后也应当及时送医并治疗,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新京报记者张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