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出国(境)带药备案
(二)适用对象
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患慢性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或符合参保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表》(由参保统筹区医保政策规定级别医院填写并盖章)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个人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第三方办理:通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合作且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三)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四)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流程图见附件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掌上、网上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的决定,现场或网上或掌上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二)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境)带药备案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地址: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