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告诉记者,今年40岁的舅舅是九江县港口街镇花园村村民,2005年,经老乡介绍到广东英德佳纳金属有限公司打工。2010年底被派往公司所属集团位于刚果(金)的MJM公司,在电解铜车间担任管理工作,月薪8000元。2011年12月份回家探亲,2012年1月8日,按期返回集团驻广州办事处续签劳务合同后,于10日飞回刚果(金)继续上班。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1月21日,身体一向不错的桂训明突然感觉不舒服,到当地班达医院检查后,抽血化验结果为疟疾1个“+”,但他并未住院治疗,只是吃药打针。直至26日桂训明全身发黄,才开始住院治疗。29日凌晨,桂训明因严重的疟疾,并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家属走上艰难索赔路
桂训明的妻子赵菊娇也认为,一切依照法律来,不久就能得到满意的索赔结果,以慰丈夫在天之灵。然而,索赔事宜远非想象得那么简单。
分歧大遗体至今“滞留”异国
那么,为何不给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呢?对此,梁卫春表示,当地中国使馆开具死亡证明,需要家属提供户口本等资料,可死者家属方对遗体没有一个签署意见,因此死亡证明开不出来。“公司也想尽快处理好此事,无奈死者家属不配合。”梁卫春表示,公司的处理意见是,按照桂训明生前每月8000元的工资计算,赔付12个月的工资,即9.6万元,另外追加20万元人道主义赔偿,加上死者家属在广东的吃住等开销,总计30万元。但死者家属却要求赔偿86万元。“双方分歧太大了。”梁卫春说。
是否工伤须按非洲法律判断
针对此事,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因为死者是在异国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也是异国的公司,所以对于工伤的最终认定,我国均不适用。
如果按照非洲当地法律能够认定桂训明的死亡属于工伤,那么,与桂训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异国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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