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自2016年11月30日起实行不动产登记以来,基本平稳运行。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近日,呼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呼市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大家普遍关心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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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在未解押的情况下房产局为购房人办理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购房人凭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如何申请办理转让、抵押登记:
只要购房人房屋信息存在且能够落宗落户的,可为购房人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不受原房地产公司抵押行为的影响。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期满,办理注销或解押的,只要房屋信息存在且能够落宗落户的,不受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行为的影响,可以办理注销或解押登记。
(三)、个人之间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四)、划拨土地上房改房上市交易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交易完成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划拨土地上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上商品房分户登记:只要是用地手续齐全,用途符合规定,只是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办理房屋分户时,仍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分户登记。以后再转移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土地。
(六)、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对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该如何办理:
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
(九)、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