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之所以担心水贝模式会对黄金珠宝品牌商造成冲击,是因为水贝模式足够便宜,或者说品牌商的价格太贵了。
为什么品牌商的金价那么贵,而水贝的金价又那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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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以菜百为例,看看一件黄金首饰从采购原材料到生产加工成首饰再到出售给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成本到售价是如何变化的。
但是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倒着分析这个过程,也就是菜百卖出一件黄金首饰,经过各个环节之后,能剩下多少利润。
上面所说的环节,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原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我们假设黄金首饰销售价格为705元/克,原材料成本为560元/克。
先看公式:
剩余利润=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消费税–加工费–原材料成本
注意,这里所说的剩余利润与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不同,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还要扣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同时这里的剩余利润也与毛利润不同,毛利润不用扣除消费税。这里的剩余利润,是指扣除必须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所得税)以及成本之后剩下的利润,剩余利润减去费用之后即为营业利润,再扣除所得税之后即为净利润。
接下来我们来看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增值税。
菜百为一般纳税人,黄金珠宝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的标准金原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且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抵扣。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
“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1)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705/(1+13%)*13%=81.11元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销项税=705–81.11=623.89元
(2)增值税进项税(即征即退)
进项税=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率=560*13%=72.8元
(3)实际增值税税负
实际增值税税负=销项税–进项税=81.11–72.8=8.31元
第二步,计算消费税。
黄金首饰需要在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税率5%,消费税应税额不含增值税。
另外,为了简化计算,这里没有计算城建、教育等附加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
根据第一步计算结果,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623.89元,则:
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623.89*5%=31.19元
第三步,计算加工费。
菜百委托深圳的加工企业将1克标准金加工为首饰,具体加工费不详。我们姑且按照20元/克计算。
第四步,计算原材料成本。
菜百自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1克标准金,成本金价560元/克。
第五步,计算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费、原材料成本之后的剩余利润。
根据上文公式:
剩余利润=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消费税–加工费–原材料成本,即:
剩余利润=705-(81.11–72.8)-31.19-20–560=85.5元
好了,现在我们已经计算出了剩余利润。另外,这个过程中的毛利率为16.75%,根据菜百2023年年报,黄金饰品毛利率为17.85%,有误差但不大。
也就是说,虽然菜百的黄金首饰每克价格为705元,比原材料价格560元/克高了145元/克,但是菜百实际只能拿到其中的85.5元,这已经远低于其他品牌商了。长期来看,菜百的毛利率在12%左右,净利率在4%左右,并不高。
可是,还能再低吗?毕竟金价那么高,大家都嫌贵,生意不好做啊。
如果你是一家黄金首饰销售商,有没有办法比菜百卖的更低呢?
黄金原材料成本来自黄金交易所,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
那怎么办?
(1)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2)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于是你突然想到,如果顾客不是直接跟你买黄金首饰,而是先跟你买根金条,再用这根“旧金条”来跟你换首饰,那岂不是……
你马上掏出计算器,飞快的算了起来:
(1)销售价格=原材料+金条加价+加工费=560+10+30=600元/克
(2)增值税(只算以旧换新实收部分)=40/(1+13%)*13%=4.6元/克
(3)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4.6=35.4元/克
(4)消费税(只算以旧换新实收部分)=35.4*5%=1.77元/克
(5)剩余利润=40-4.6-1.77=33.63元/克
这样一来,你的售价比菜百低了105元/克,但你的剩余利润只比菜百少了51.87元/克。
可是有个问题,顾客的金条和首饰都是在你这里买的,客户买了金条门都没出就换成了首饰,你怎么向税务局证明客户不是直接买的黄金首饰呢?你突然想到,注册两家公司,卖金条开A公司的票,卖黄金首饰开B公司的票,不就行了?
紧接着你又想到,考虑到菜百店里的原材料+税款都要比你的售价高,那如果顾客要求开发票,让顾客自己承担税费,很合理吧?而且顾客又不知道你是通过两家公司操作的,那让顾客直接按照正常的黄金首饰售价承担6%左右的税款(全额消费税+净额增值税),也没问题吧?那么这部分顾客支付的税款实际上岂不是……
于是你确定了自己的销售报价:
(1)交易所原料价:560元/克;
(2)首饰金价(不含税)570元/克,含税开票价605元/克;
(3)加工费30元/克。
此时你的剩余利润变成了68.63元/克。
最终你在销售价格比菜百低了70元的情况下,剩余利润只比菜百少了16.87元。
恭喜你,你发明了水贝模式。
水贝模式能否在全国复制?
我们先来思考一个问题:
同样的一件黄金首饰,消费者在水贝买比在品牌商那里买每克要少花近百元,可是水贝的利润也不比品牌商少多少,那么这个差价到底是谁出的钱?
如果这种模式复制到全国,整个行业都采用同样的方式,猜猜看谁最不高兴?
(1)征收范围扩大;
(2)征收环节从生产向销售后移;
(3)消费税从中央税改为地方税。
黄金首饰已经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且目前就是在销售环节征收。所以对于黄金首饰而言,就只剩下税收归属的影响了。
以前消费税归属中央,那么对于地方而言,差价是谁出的钱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反正税款不归地方,生意好的话还能多给地方添点增值税和所得税。
但是如果有一天消费税划归地方,那么对于财政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而言,会不会想要倒查10年,看看到底是谁在拿政府的钱给消费者发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