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此次农业普查将对河北省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拥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调查,这次普查将涉及全省2048个有农业生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级农场)、4.9万个有农业生产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农场)、近1600万乡村农户和5700多万乡村人口,以及5万多个农业经营单位。共设计了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等6张普查表,普查内容涵盖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普查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是其他普查无可比拟的。
为了正确填报,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选取了填报中容易出现的一些疑问或错误,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惑答疑。
1.“失地”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失地”住户是指原有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住户。他们虽然居住在农村,但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一是他们已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了,所以不是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类普查对象。二是要看他们是不是经营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如果经营,当然是普查对象;如果不经营则不是普查对象。
2.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如何登记?
3.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摸底范围?
答: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普查区、普查小区草图上标明。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4.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什么类型的住户?
答: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指承包土地置换为社会保障、宅基地置换为居住小区的情况,可以说是脱“农”入“城”的一种方式,可以看成是居住在城里的住户,不作为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普查对象。如果该住户经营农业,则为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
5.村集体采用土地经营权招标,未中标的农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未中标的农户暂时没有经营农业,但有集体分得的确权(承包)土地(耕地),其经营权暂时交给集体并转给他人,集体还要按其确权(承包)地数量进行年末分红。因此,未中标的农户也是普查对象,确权(承包)土地(耕地)的数量按分红依据的数量填报,同时将其数量填在“流出面积”项下。二是集体已将土地经营权完全收回,村民没有中标,也没有实际确权(承包)土地,只在集体领取分红,这些村民如果不经营农业,则不作为普查对象。
6.整个普查区新农村改造,原住房已拆,新房还没建好,各住户住的相对又比较分散,如何普查?
答:住户虽然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但在普查区外居住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按照拆迁前的情况进行摸底和登记。在划分普查小区时,原则上以原村民小组划分。登记时,住房结构及生活设施按预计完工后的情况填写;各类拥有情况按普查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7.居住在敬老院,但有承包土地,并出租给别人的人员,如何登记?
8.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承包经营如何登记?
答:一般说来,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共同承包、共同经营是一种联户经营,作为单位登记。同时各户按住户普查表填报非联户经营部分。但如果两户或两户以上原本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是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共同”经营农业,则以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一户登记。
9.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拥有农机如何填?
答:如果这些户各自都是农业经营户,普查时停在哪个户就在哪个户填报数量。
10.户、单位是季节性农业活动,普查时点没有活动,且已经离开活动地点如何普查?
11.摸底或普查时,全户举家外出,土地全部转出,是否会遗漏该户在2016年的农业经营活动?
答:摸底或普查时举家外出的户,如果当年有农业经营,无论其土地是否流转,依然是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所以不会遗漏。
12.农户、规模户有工商注册,是不是填单位表?
答:是否注册只是单位登记条件之一,不是必要条件。单位的登记条件,除了必须有农业经营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有固定场地或固定服务对象、独立组织生产、有收支业务核算等条件,只要符合了,无论是否注册。所以农户、规模户,虽然注册了,要是不符合单位的全部登记条件,仍然作为农户、规模户登记。规模户的经营特征里,也有是否工商注册的选项,反映这类规模户的特征。
13.“入社”的农户如何填报?
答:分三种情况。一是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完全“入社”的农户,已经成为“社员”,可能是社的管理者,也可能是社的职工,则不按农户登记,作为一个合作社单位的组成部分登记,同时农户作为没有农业经营,但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农户普查表;二是一部分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入社”的农户,入社部分合并到合作社按单位登记,没有入社的部分按农户或规模户登记;三是入的“社”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则全部作为农户或规模户登记。
14.外国人在中国办农场,是不是普查对象?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经营单位都是普查对象,当然包括外国人,外国人无论是以住户的形式,还是以经营单位的形式,只要是经营农业,都是普查对象。
15.户主甲将土地转租给乙,按户查应该登记甲,按地查应该登记乙,普查时是否全部登记?
答:是的,这两种对象都应该登记。甲是属于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户;乙是属于经营农业的住户。
16.外来居民承租部队用地进行大棚种植,是否由部队普查?
答:是的,由部队负责普查。
17.在城里居住的居民中,有养鸽子20只及以上的,是否是普查对象?
18.居住在农村,土地全部出租,收取租金,本户不经营农业,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该户的土地虽然全部出租,但其对确权(承包)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失去,而且是当作资产获得收益。因此,符合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算普查对象。
19.家里只有1人,且在服刑,有承包地也撂荒,如何处理?
答:农业普查是“有地就登”的原则,只要承包的地还是算在这个人或户的名下,没有任何经营权的转移,那就要作为普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