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留学人员等;
3.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结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
2.3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4.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4.双方必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离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如有)。
2.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原件;
5.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捺指印。
3.领事官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当事人自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起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应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6.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7.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栏签名并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离婚证。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三)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必在驻外使领馆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取得的婚姻证件或证明如在中国内地使用,可在婚姻缔结地申办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后送中国内地使用。
(四)驻外使领馆与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证件号码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内地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中国内地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如选择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应在婚姻登记证件中加注有效的内地身份证号码。
当场发证。
免费(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件(如有)以及照片;
(二)如为婚姻登记证件损坏,应交回损坏证件;
(三)如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
(四)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查档证明不收取费用。
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婚姻登记。如婚姻证件拟在中国内地使用,当事人可在婚姻缔结地申办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后送中国内地使用。
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证件如丢失,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只可在原受理该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
当事人可直接在居住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只有在驻外使领馆缔结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方可向原登记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