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
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
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
答: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模式计算的方法获取无组织的量。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5、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
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6、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
7、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m3是否可行?
答: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m3”。对于排放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锅炉,不能确定折算后的浓度,故不能报“<20mg/m3”。
8、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
全程序空白不能扣除。
全程序空白也是一种质控措施,用来判断和评价采样结果的有效性的。HJ836-2017中10.3.4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列的平均体积不应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规定“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
9、对于颗粒物(处理设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够1h,针对GB16157?
11、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测厂界内和厂界外的土壤监测?如需监测如何布点?
答:验收监测不需对厂界内土壤进行监测。厂界外环境的土壤监测依据环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国家土壤风险点位监测中“废水型企业”的布点要求,按照废水排放方向布点。
12、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对纳污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否要测该纳污水体的本底值?
答: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纳污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时在污水处理厂排口汇入位置的上游布设对照断面。
13、没有国家和行业检测标准的,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是否要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如土壤的Cr+6)?
答:按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自行制定的某项目的作业指导书,经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通过后,可作为本单位该项目的有效分析方法。
14、烟道设置挡板的作用?
答:这种情况出现在风机设计量偏大的情况。挡板的作用是增大阻力,以达到减小抽气量的目的。
15、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
答: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
16、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验收监测报告中?
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
17、验收监测时,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测定出来排口的含氧量为17-18%左右,实测浓度不高,但折算浓度很高。像这种情况如何改进(采取了布袋除尘设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检查系统监测断面之前的管路及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漏风的情况,如果无明显漏风,氧量高应该属于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要求,而锅炉引风机和鼓风机又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配风造成的。只能通过增加生产负荷和较少配风量来降低氧含。
18、如果按照上风向、下风向3个来布点,像现在企业都在工业园区内,有时上风向的参照点靠近交通枢纽点,因此TSP上风向数据〉下风向数据,可否按照厂界四周(东、南、西、北)来布点?
答: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布设要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附录C以及各行业排放标准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要求进行。不能在厂界四周同时布点。
对照点的布设要避开局部污染源。
19、地下水监测井设置一般距离污染源多远合适?打多深比较合适?南方地下水位较高,很容易出水。
答:按照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2.3监测点(监测井)设置方法”中的要求进行布点。
20、现阶段开展的很多验收项目并无排污许可证,大部分人(包括环保主管部门)的观点还是验收过了才有排污许可证一说。这种情况怎么解。
答: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2-2018,2018.2.8实施),以废气为例。
5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
…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出口内经、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21、排污许可监测时,对工况的要求?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新建项目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进行各类监测活动。因此,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要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中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
实际排放量核算时的监测,没有工况要求,按实际情况进行。
22、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当地无明显风向,或监测期间风向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答:无组织监测时,风速低时适宜监测,但无明显风向或风向变化超过45°,均不适宜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应另选合适的天气条件。
23、导热油炉执行标准?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点?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的热载体锅炉即俗称的“导热油炉”。因此,若环评及批复中未规定评价标准,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应燃料的排放标准。
24、有组织废气量3次测量如何判断监测有效?(针对风量?
答:有效数据的获得,是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从对工况要求、布点、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的。数据的平行性,证明了的监测过程工况稳定、无偶然误差产生。数据波动较大时,应逐项核查特别是工况变化和采样记录中参数的变化,判断有无错误操作。
数据审核人可以结合污染源的工艺特点、风机设定风量和工作经验等进行数据合理性的判断。
25、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
答: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
26、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环评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应该对其验收?
答:那要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因变更内容或工艺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环评的重新编制及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
27、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超标,在验收中该如何处理?
答:总量不达标不能验收。
在环评报告中有污染物排放汇总表,其中可以看到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之和与总量是一致的。因此逐个对照环评预测量,看是哪个污染源的量超过了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28、验收,厂界相邻,噪声是否需要监测?
答:原则上规定不需要测。
29、高温烟气中,如何准确测量甲醛?纤维板企业,生产过程涉及蒸煮烟蒸温度56℃,含湿量10.2%,环保设施为旋风除尘加水幕。在监测过程中,可见有水汽吸入吸收液中。
答:甲醛易溶于水,依据GB/T16157,在采样过程中需对采样管进行加热,以防冷凝水产生吸附甲醛气体。
30、锅炉烟气监测,锅炉氧含量(燃气)在实测过程中可达到10%,如何去排查问题?另燃气锅炉测试CO为1000多mg/m3,SO2为1500mg/m3,O2为8.3%。SO2值异常是否因CO干扰?或有其他废气汇入?(该厂生产六氟化硫气体,因管道全在地下,无法查验)。
答:燃气锅炉氧含量高是配气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属可接受范围,不需排查。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1500mg/m3,CO1000多mg/m3,CO正干扰的可能性很大。应改用其他方法进行测试,如红外法、紫外法或傅里叶变换红外法,以判定该监测结果属CO干扰还是工艺尾气混入的结果。
31、处理工艺废气的设施改变如何处理?如一家钢材防腐加工厂,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外排。实际建设情况改用光氧化催化进行处理,处理后未设置排气筒,无组织散排。这种情况验收如何处理?单侧无组织废气行不?还是非得立排气筒,测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除了侧有组织废气外,是否一定测无组织废气?
答:判断一个治理工艺的变更是否可行,总的原则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光氧化催化法是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代替活性炭处理工艺尾气的方法,工艺上可行。但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15米高的排气筒而擅自无组织排放是不允许的,是一种向坏的表现。
对排气筒测试有组织排放,对环评及批复要求测试的车间无组织逸散和厂界,测试无组织废气排放。
32、目前逐渐开展项目后评价,针对后评价,如何验收?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区别在哪?
33、商混搅拌站项目搅拌沙龙顶部必须测粉尘吗?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产生粉尘的设施应该进行颗粒物的监测。实际监测中可以搭建临时监测平台或采用吊装设施充当临时平台进行监测。
34、环评和批复给的总量特别低,可能低好几个数量级,如0.000433t/a,验收过程中如何对待总量不能达标的情况?
答:这属于总量批复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总量批复部门沟通解决。
35、砖厂目前实行新标准后,颗粒物30mg/m3,达到标准太难,参照当时环评及批复实行的标准,达标,针对新标准不达标,验收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给出了现有企业延续执行旧标准限值(表1)的时限(2年半),在这期间,企业应积极整改,采用先进的治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中更严格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严格按照标准的时限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若不达标,应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36、企业自主验收意见编制要点?
答:验收意见的要点是验收结论。
37、对于生产工艺部分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怎么明确判定变更的部分属于重大变更?
答:依据国家和本省列出的重大变更清单,对照判断。属于清单内的,要重新报批。
38、机砖厂项目,涉及采矿,是否采矿需要单独做一个环评后才能验收,批复里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此是否制定了才能验收,还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我验收报告里是否需要描述生态恢复?
答:机砖厂项目建设内容中如果包括了采矿部分,则不需单独再做环评。批复要求制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必须按要求编制。在验收报告中按检查结果如实描述对方案要求的完成情况。
39、针对处理效率尤其排气筒,很多处理设施之前无排气筒管道,无法开孔怎么办,进口开孔后,规范是否也跟出口一样严格执行“下三上六”的要求,是否不满足就不开孔?
答:“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监测断面选择时的“下三上六”原则是一种最佳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
40、企业未做应急预案(未备案)是否可验收?
答:属于重大缺项,不可以验收。
41、无组织废气参照点浓度大于监测点,怎么处理?
答:选择合适的气象条件,使上风向避免受到局地污染源的影响,重新监测。
42、低浓度颗粒物用GB/T16157标准,实测浓度小于20mg/m3,那么排放浓度怎么折算?排放速率怎么计算?
答:无法确定准确的实测浓度,故不能进行折算和排放速率的计算。(个人建议用20mg/m3进行折算,折算浓度记为小于20*折算系数后的值,该值如果低于排放限值,则评价为达标,如果高于排放限值,则无法用于评价。)
43、技改项目监测方案如何确定?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测不测?
答:按技改内容确定监测范围和内容。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不进行监测。
44、验收监测时,如实记录工况是否对工况无75%以上的要求?
答:不一定。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规范要求的工况负荷进行验收;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进行验收,无工况的负荷要求。
45、“排放总量=烟气流量×实测浓度”还是“排放总量=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答:都不是。排放总量一般指月或年的排放量。你问的应该是排放速率的计算公式,
排放速率=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46、房开类项目属于“生态类”还是“污染类”?
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类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
47、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
48、轴承加工厂,环评及批复是生产“精密”轴承配件,企业说没用到“切割液”。生产精密轴承没用到切割液,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答:轴承材料是高机械强度、高耐磨材料,加工过程整个流水线切割液不停,以减少热变形,保证产品精度。所以企业称没用到切割液是假。废切割液中重金属含量高,属危险废物。
49、环保验收报告编制时,施工期如何体现?
50、园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只能测园区总排口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1:企业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情况2:企业自行处理污水,经园区总排口排入环境。
两种情况企业都会有自己汇入前的采样口,情况1为了解其水质能否达到园区水处理设施入水水质的要求;情况2为排水管网维修和了解企业自身的排水情况。
两种情况的排水管网一般均在地下,通过窨井观察和采样。
5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大题目,看污染影响类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讲义内容。
52、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收集哪些资料?
答:大题目。看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讲义。
53、目前实行企业自主验收,部分变更验收时可以“以验代评”一起验收,能“以验代评”得情况有哪些?我们把握的度是什么?
答:对照国家和各省重大变更清单,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可以以验代评。
54、“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
答:“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
1为什么要进行环保验收监测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验收工作程序是什么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4验收自查主要查什么
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4.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建设过程
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
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按照环境风险防范、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3.4整改情况
自查发现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及时整改。
4.4重大变动情况
5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6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6.1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6.2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参考格式见附录2-2。
7验收监测工况记录要求是什么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8验收什么执行标准
8.1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8.2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8.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9验收主要监测什么
9.1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1)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3)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2)污染物排放监测
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4)厂界环境噪声;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场所辐射水平。
(3)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9.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
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
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
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10内容保证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环保人根据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编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常见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编辑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环保竣工验收的程序
1、仔细认真核实验收材料
阅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注意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图示、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对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发生变化的需仔细核实。
2、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上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后,应进厂核实以上情况,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3、对实际工况的核实
验收规定,在验收期间,生产工况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对于在验收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进行验收。
4、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实
相应的资料和核实工况后,重点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应该注意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无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单位建设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无资质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设计的或是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无效的。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是否按可行性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要求。
5、适当的结论
现场核实后,比较规范的企业,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可以进行适当的肯定,对于现场平面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应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现场监察记录,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改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等具体业务科室为主的综合决策过程
环保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1、现场勘察时存在的问题
1.1现场勘察前,首先应获取“环评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环评批复”等资料,认真翻阅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地查看,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不能是企业让看什么监测人员就看什么。
2、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项目归属、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2.2项目立项、环评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和批复;2.3项目设计的各项生产设施及其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2.4项目的主要污染源、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的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2.5工程变更、试生产及其他有关情况。
3、现场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3.1充分了解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3.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
3.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情况;
3.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3.5对“以新带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
3.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收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收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3.7对涉及管理部门有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建设项目,对涉及区域削减的单位应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落实情况;
3.8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3.9通过以上工作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范围、执行标准和具体监测内容。
4、现场勘察前应准备资料收集清单
4.1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批复意见;
4.2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4.3主管工业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函;
4.4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4.5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
4.6建设单位关于被验收项目的建设及环保情况文字介绍;
4.7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4.8被验收工程的环保设施清单(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指标)及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4.9被验收工程的厂区平面图(电子版,框图,厂界周围应标明周围居民区、单位、农田、道路等距厂界的距离)。
4.11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5、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
5.1勘察前要认真审阅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对该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勘察。
5.2现场勘察时不要被企业“领”着走,避免漏看、漏项问题发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项。
5.3现场勘察时要认真细心,每个环保设施、每个点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废气排气筒的直径要丈量。
5.4注意环评报告书(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核对。对初步设计未能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或环评报告未能预测到、环评批复中也未要求、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但工程建设完成后又出现了环境问题,或初步设计落实了批复要求但在建设中未能实施等情况,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5.5注意工程建设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环保设施的对应关系。现场勘察时应按工艺步骤、工艺管线和排放管线逐步核查,了解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了解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和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以避免监测的盲目性。
5.6注意了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首先可通过现场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过对运行单位的运行纪录及日常监测数据与执行标准进行比较。对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5.7注意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的考核地点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且在处理达标前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但一些建设项目考虑废水的集中处理问题,将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在一个地方。因此,发现一类污染物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或根本未处理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
5.8注意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调查,为防止污水稀释排放和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不应接纳各种污水,特别是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因此在检查污水排放时,应注意收集管网图并实际调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经处理达标前就进入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实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