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外国人停留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签发外国人停留证件。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九、申请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停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5、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的;
6、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7、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理方式
(二)受理。应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类别的停留证件。
十一、办结时限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停留证件:160元。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外国人停留证件,需由申请人本人持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