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传统公共基础考试中的重点考察对象,当然,考察难度有深有浅,本文主要对民法买卖交易中的风险转移规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风险转移规则所采纳的交付主义原则中的交付行为也并非我们所想的简单直接“交付”即可。那么,何谓交付,此处有必要明确下,标的物转移占有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前提,如不动产及所有权保留买卖。在风险转移原则中已明确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二者间的可分性,另外,交付也存在不同的形态,大体分为两类,现实与观念上的交付,下面详细分析下。
现实交付,即直接将标的物转移至对方的管辖支配之下,属于物权变动的形式,不过随着经济发展,交易方式的多样,现实交付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化,总结如下:
二、路货买卖即交易运输途中的货物,依据《合同法》144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三、上门提货以出卖人住所或营业地为依据,在该地点提取货物时风险发生转移。
四、代办托运前提为标的物需要运输且当事人未约定指定地点或约定地点不明确,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可见于《合同法》第145条。
观念交付,即未发生现实上的交付,仅仅在观念中发生交付,但现实的法律效力是相一致的同现实交付对比。
二、指示交付此时标的物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出卖人出卖的是其物权上的返还请求权,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来代替现实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拟制交付,如提单,仓单等证券的交付,由于这些材料的实际效力,导致此刻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下,即视为已交付,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35条予以承认,同时,《合同法》第147条予以补充。简而言之,当物权凭证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发生转移。
三、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当中,当事人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即以返还请求权代替标的物的交付,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仅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改变。有些学者认为,此时标的物仍为出卖人占有,处于出卖人管辖之内,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原则,风险应当未发生转移。而我认为,既然发生占有改定,区分买卖双方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根据“物主承担风险”原则,风险归所有人负担,类似租赁合同中的风险分担。
【例题再现】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是针对法条的考察,较为详细。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