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探索——以旅蒙华侨回国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50—1951)

“华侨”的概念产生于晚清时期。20世纪初至1955年,“华侨”被普遍用于称谓海外的中国人,泛指在海外定居的有中国血统并保存某种程度的中国文化者。在1955年中国政府通过与印尼政府的双边条约正式宣告放弃双重国籍之前,华侨根据中国血统主义国籍赋予原则拥有中国国籍,同时拥有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的所在国所赋予的当地国籍,由此产生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955年4月,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同印尼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这一条约,中国政府放弃以血统确定国籍的原则,允许海外华侨放弃中国国籍,加入所在国国籍。自此,中国政府关于侨民的双重国籍问题从政策上得以解决。此后,随着东南亚国家的独立和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绝大多数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加入所在国的国籍,那些具有中国血统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中国文化者的称谓由“华侨”变成“华人”,而“华侨”则专指侨居海外的具有中国国籍者。

一、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缘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古是首批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1949年10月16日,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7月中蒙互派大使工作完成。新中国成立的消息传到蒙古后,不少旅居蒙古的华侨纷纷提出回国诉求。新中国首任驻蒙大使吉雅泰到任后不久,即着手同蒙古方面沟通解决旅蒙华侨的回国事宜。

(一)旅居蒙古华侨概况

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和地缘等多重原因影响,有不少华侨旅居蒙古。根据中国外交部当时的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蒙华侨约1万人,居住在乌兰巴托者约有5000人,其余则分布在蒙古各地,多从事各种手工业等行业。当时,旅居蒙古的华侨多处于没有组织的状态,只有乌兰巴托市有一家中国工人俱乐部,受蒙古总工会领导,出版一份石板印刷的报纸《工人之路》报,销量约3000份。此外,如不入蒙古籍,旅蒙华侨在进入蒙古政府机关工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都会受影响。因此,听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消息,旅蒙华侨多有回国的打算,但“因华侨多系手工业及在矿区工作者,如果大批返国,会影响蒙古生产,故蒙古方面不大同意”。另据中国驻蒙古前外交官孙一先回忆,这些华侨大体分两批来蒙:第一批是1924年以前,这些人大多数是做生意留在蒙古,“基本上是同蒙古妇女结了婚,子女都成了蒙古人”;第二批是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来的,大多数是中国的蒙古族人。旅蒙华侨多源自中国内蒙古地区和山西、河北等地的一些县份。

事实上,当时从内蒙古方向参加对日作战的苏蒙军队兵锋曾到达河北张家口一带,所以1945年赴蒙古的华侨不仅仅来自内蒙古地区。山西省委和定襄县委就曾对原籍属当地的商人和工人移居蒙古事多次询问过中国外交部。1950年1月4日,山西省委电致外交部,提到,定襄县委反映:当苏蒙军队撤走的时候,在内蒙(锡林郭勒盟)一带的商人和一部分工人及其全部资财被一同带走,仅定襄人约有千余人。2月2日,内蒙古方面反馈的消息称“据锡林郭勒盟报告,据说当时撤走约两千人,但具体无从调查。”2月3日,张家口市委报称,“1945年苏蒙为消灭日军进入察哈尔北部时,有一部分旗蒙商人正在做买卖,其中因有一批人负责勤务,随蒙军到了蒙古,迄今有201人没有追回来,其家属不断前来探寻,交涉和要求给予赡养”。刘少奇在2月6日曾有过批示:前华北局报,定襄有千余人去蒙古未回,请外交部集合材料加以研究。如果蒙古缺乏这些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准备以友谊的方式号召一些工人到蒙古工作以便换回这些被带走的人员。请外交部办理此案。

定襄县等地反映的移居蒙古的民众和罗生林所回忆的就是第二批1945年赴蒙的华侨,这也是中国首任驻蒙大使吉雅泰就任后向蒙方提出旅蒙华侨归国问题的重要原因和背景。

(二)中方旅蒙华侨问题的提出与蒙方的积极回应

对于吉雅泰大使提出的旅蒙华侨回国以及可就此派遣部分中国工人予以替换的提议等问题,蒙古方面很快进行了回应。8月14日,蒙古外长拉姆苏伦约吉雅泰大使进行了会谈,会谈伊始,拉姆苏伦向吉雅泰明确说:“约您来,是要答复对您本月10日所提的有关遣返部分华侨的问题。这事由你们大使馆决定。您还说周恩来总理称可以组织其他工人顶替这部分被遣返人员的位置。”拉姆苏伦同时向吉雅泰直言:“您知道,我们的工厂和建筑工地需要劳动力,需要很多工种的工人,比如木匠、石匠、泥瓦匠等。我说的是技术工人。因此,我们可以就此进行磋商。”随后,拉姆苏伦向吉雅泰提出了蒙古方面的具体答复意见:“您提出在我们工会和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华侨进行登记。对华侨进行登记,是你们自己的事,我们可以协助工作。”吉雅泰对蒙方答应协助登记华侨表示满意。吉雅泰同时表示,中国人多地少,确实有不少剩余劳动力,且很多掌握各种技术,如蒙古需要,可以组织剩余劳动力前往蒙古务工,而且有些县份本身就有前往蒙古谋生的传统。应当说,蒙古方面同意了吉雅泰提出的统计并且组织部分华侨回国事宜,不过,也直言了蒙方缺乏技术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困难。

为此,9月6日,拉姆苏伦约吉雅泰大使进行了再次会谈。会谈一开始,拉姆苏伦便向吉雅泰表示,蒙古政府已经预估了在蒙古企业中所需中国工人的工种和数量,需要6000名中国工人。拉姆苏伦并详细列出了所需6000名中国工人的具体工种和相应人数。其后,双方围绕中国工人赴蒙的工资、组织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吉雅泰表示,会就此问题在一周内向中国政府汇报。

事情进展到这一层次,缘起于旅蒙华侨回国的问题事实上变为两件事:其一是旅蒙华侨的统计回国以及中国派遣相应工人进行替换一事;其二是由中国派遣工人前往蒙古工作事。

中国外交部的解密档案显示,吉雅泰大使至少在8月16日和25日两次致电外交部汇报相应工作进展。外交部亚洲司在接获吉雅泰的电报后,向周恩来提交了报告,报告中说,“吉大使谓:今后在蒙华侨回国过多,恐影响蒙古之劳动力,提议我们动员一批工人去蒙。我们认为目前尚无大批华侨回国情况,暂不提侨民回国具体办法,至于动员一批工人去蒙问题,据25日吉大使电称,出国时曾得总理面示,我们愿意帮助动员,此事,蒙方已表示同意。未悉我们是否原则上同意办理,如同意即与总工会、劳动部洽商,否则及告其缓谈。上述意见,是否有当。请批示。”

二、旅蒙华侨回国交涉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国籍问题

缘起于旅蒙华侨回国问题上的两件事,也就是旅蒙华侨回国和派遣中国工人赴蒙事,其中,派遣中国工人赴蒙一事,在周恩来的电报指示下中止了,但这也只是暂时中止,周恩来也提到先应承下来,以待后续条件成熟时,再行办理。事实上,动员中国工人赴蒙一事直到1955年才真正落地实施。而旅蒙华侨回国问题,虽然外交部亚洲司主张暂不提具体回国的具体办法,等到实际情况出现再具体处理,但事实上很快进入实际办理阶段,因为确实有旅蒙华侨不断向驻蒙使馆提出回国要求。而在中蒙双方围绕旅蒙华侨归国问题交涉过程中,又出现了华侨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

(一)中方就华侨回国具体手续问题与蒙方的沟通

据孙一先回忆,“新中国成立,中蒙建交,我国驻蒙使馆人员乘汽车穿越大漠,到乌兰巴托走了一个多礼拜;建馆后通知华侨来办理护照,有一天,来了几个老华侨,穿着长袍马褂,脑后拖着长长的辫子,见了领事部主任,马上跪下磕头,口称参见领事大人……。”应当说,孙一先的回忆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思乡归国,自是人之常情。

也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情况,1950年10月27日,吉雅泰大使再次致函外交部,汇报了在蒙华侨的最新情况。吉雅泰在报告中提到,蒙古黑市金价突涨一倍,“这表示有许多人打算回国,注意积蓄汇回国”。吉雅泰同时提到,“关于华侨要求回国问题,现我们尚未肯定表示可否回国,但此问题总得要解决,是否可以经过蒙古方面同意与照顾到此间生产的情况下允其个别坚决请求回国的陆续回国与回国旅行,请考虑示告。”从吉雅泰的此封公函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蒙华侨回国探亲等归国诉求不断高涨,且已出现积蓄储备资金以便汇回国内的迹象;另一方面,中国驻蒙使馆尚未向旅蒙华侨明确肯定表示可否回国,但也已确定,华侨回国一事已经无法避免,并提议在照顾到蒙方生产的情况下,就坚决要求回国的个别华侨情况同蒙方单独沟通交涉。

接获外交部的指示后,吉雅泰即向蒙方提出了进一步的沟通交涉。

(二)蒙古方面提出中蒙之间侨民双重国籍的归属确定问题

从上述蒙古方面的档案文件可以看出,旅蒙华侨问题此时已经超出了中方原先的考虑,中方起初只是要解决一些要求回国的旅蒙华侨诉求问题,但现在作为对等原则,蒙方提出了确定中蒙两国侨民的国籍问题,包括旅蒙华侨的国籍问题和在中国的蒙古侨民的国籍问题。

三、双重国籍归属原则的确定和旅蒙华侨的顺利归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中国驻蒙古大使馆建立后,极大提升了旅蒙华侨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但在日常生活中,旅蒙华侨又切实遇到各自各样的实际问题,或受委屈,或因工厂停工收入受影响,等等,多向中国驻蒙使馆倾诉,进而愈加要求回国返乡。中国驻蒙使馆也非常重视这些问题,并与蒙方交涉,请蒙方注意解决旅蒙华侨的问题和诉求。2月2日,吉雅泰在与拉姆苏伦会谈中提出,在有关华侨国籍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以前,准备对那些配偶在中国或本人有病者实行特殊照顾,让这些旅蒙华侨先期回国。拉姆苏伦表示,会全力协助。中方还是希望在一揽子解决蒙方前述提出的确定国籍问题之前,优先帮助解决部分旅蒙华侨实际存在的回国诉求问题。

(一)中蒙双方就侨民双重国籍归属原则的沟通

6月22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就蒙方要求与中国就中蒙两国侨民之国籍问题进行协商事签呈了一份请示报告。报告提到,“当时,我们考虑,在我国国籍法尚未公布前,暂不与蒙方协商,一面并另函告我驻蒙大使馆继续进行具体情况之调查。现已接获报告,感觉此一问题情况复杂,牵涉亦大,必须作原则上的确定,因此,拟由我部召集内务部、侨委会、法委会及专家进行研究讨论”。

7月2日,外交部亚洲司就旅蒙华侨国籍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主要内容有:第一,凡已入蒙古籍的中国人,不必保留其中国籍。第二,在中国新国籍法未宣布前,“旧的血统主义国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华侨国籍应以自由选择为原则。第三,应先进行华侨登记,如有未设使领馆之地方,可通过华侨工人俱乐部及其他机构进行登记,凡愿保留中国籍之华侨,皆可由华侨机构汇集名册,由使馆发给登记证,认定其为中国籍。回国时,再另发护照。已入蒙籍者可不必登记。第四,凡登记过之华侨,其与蒙籍女子所生子女以父母双方商议决定。第五,已入蒙籍的中国人,如本人自愿恢复中国国籍时,须先取得蒙政府之允许。第六,经过登记后之中国侨民,自愿请求转入他国国籍者,应征得政府代表机关的同意,可转入他国国籍。第七,父母已离婚或一方死去及孤儿等的国籍应随其抚养者的国籍。第八,关于居留中国境内之蒙侨情况不详,除持有蒙古护照证明书外,应由两国政府商议决定。

(二)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的顺利解决

虽然中蒙在当时并未签署关于解决两国侨民国籍归属的条约,但是双方的意见沟通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原则性的互谅互解,这也大大加速了旅蒙华侨回国问题本身的办理进程。

在中蒙围绕国籍确定问题进行原则性沟通商讨的同时,双方围绕旅蒙华侨,尤其是1945年迁居蒙古的华侨回国问题的实际经办也在同步进行。1951年4月7日,蒙古乌兰巴托市小呼拉尔主席团收到了10名居住在乌兰巴托的内蒙古籍人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写道,这10名申请者“大致都是1945年来的蒙古。鉴于他们自来到蒙古以来或积极从事本职工作或上学学习,都是老实本分的居民,请批准他们入籍为荷”。5月10日,蒙古外交部正式答应吉雅泰早先提出的派10~12辆汽车的请求,这些汽车用以运送要求回国的300名华侨到张家口。需要说明的是,截至1951年5月时,向驻蒙古使馆报名申请回国返乡的华侨已近800人;到1951年7月时,这一数字已达1500人,“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吉雅泰同时向蒙方提出了旅蒙华侨回国时的两个具体的细节问题:一是华侨回国路费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华侨携带物品过海关的问题。也就是实际关系到回国华侨切身利益的银行邮政联运的问题,商请蒙方给予积极协调解决。

可以说,到1951年下半年时,旅蒙华侨回国事宜已经进入了报名登记准备回国的阶段。从后续的档案文献材料来看,中国驻蒙使馆围绕旅蒙华侨回国问题通过在蒙古的华侨协会实施了具体的工作办法,“对于返国华侨,凡属年老病弱或国内有亲属需要返国者,经征求蒙方意见后再办理返国签证,对于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青壮年或技术工人以及毕业或未毕业的内蒙留学生,则尽量说服教育,使他们迟回”。驻蒙使馆基本上秉持了不影响蒙古生产的情况下,实际考虑并解决了年老病弱和国内有亲属需要回国探亲的华侨诉求。

目前,笔者尚未找到直接的档案材料来说明这一时期究竟有多少旅蒙华侨集中回国。有几组数据可以作为参考:第一,吉雅泰大使在蒙古外交部的会谈记录中提到,至1951年7月时,有1500名旅蒙华侨申请回国;第二,据1951年8月3日中国参加蒙古革命三十周年代表团的工作报告显示,当时“蒙古尚有华侨八千余人”;第三,曾担任中国驻蒙古大使的黄家骙在回忆录中曾提到,“20世纪60年代初旅蒙华侨有7000余人,他们大都是四五十年代从山西省、河北省来到蒙古谋生的劳动者”。因此,可大致推测,1950年中国驻蒙使馆在乌兰巴托开设时统计的旅蒙华侨约有1万人左右,经过两年的集中往来交涉,大约办理了2000多名旅蒙华侨的回国申请,此后,旅蒙华侨在一段时期内保持在7000人左右。

行文至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和说明,即旅居蒙古的华侨和蒙古外交部提出的在中国居住的蒙古侨民的双重国籍确定问题。应当说,中蒙双方在当时并未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在商讨旅蒙华侨归国问题的沟通过程中,达成了互谅的双重国籍确定问题的原则。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从蒙古解密的档案材料看,至少1951年蒙古已经开始办理旅蒙华侨的入籍申请问题。对于彼时成立不久的新中国来讲,这是一个新的系统性复杂问题。因为直到195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方才同印度尼西亚政府签署了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依据该条约,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得以从法理上有了解决的依据,而该条约的很多原则内容实际上都能在1951年中蒙双方往来商讨双重国籍问题的档案文件中得到体现。

四、结语

从历史进程的发展脉络来看,当时的旅蒙华侨群体是一个从晚清到民国以来长期由于各种原因集聚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国驻蒙古使馆在乌兰巴托的开设,极大地提振了旅蒙华侨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产生了回故乡探亲等回国诉求。作为新生人民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要照顾海外华侨——旅蒙华侨群体的诉求,故而,中国方面,尤其是驻蒙使馆就此同蒙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充分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视海外侨胞的权益和诉求。

与此同时,从中蒙关系的角度讲,蒙古方面有其实际的困难和考虑,即旅居蒙古的华侨大多从事种植业、手工业等关乎蒙古国民生计的行业,如果大量集中回国,势必会影响其国内正常的生产生活。为此,中蒙双方进行了坦诚的沟通并将此事妥善解决。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发展建交之初的中蒙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建交之初的中蒙关系整体上呈现出冷淡疏离的状态,一个直观的表现是中蒙1949年10月16日建交直到九个月之后的1950年7月两国大使方才分别到任。所以通过围绕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的往来沟通交涉,加深了中蒙双方的了解,提升了中蒙关系发展的政治互信基础。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角度看,中蒙双方在围绕旅蒙华侨回国问题沟通过程中引申出了华侨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至少在1951年,中国外交部牵头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于蒙古政府提出的侨民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讨论,并且形成了若干原则性意见,比如,“凡已入蒙古籍中国人,不必保留其中国籍”,“在中国新国籍法未宣布前,旧的血统主义国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华侨国籍应以自由选择为原则”,“经过登记后之中国侨民,自愿请求转入他国国籍者,应征得政府代表机关的同意,可转入他国国籍”,等等。中蒙双方虽然在当时没有签署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或协定,但对于这些原则显然已经达成了互信互谅。而且蒙古方面在当时已经开始接受一些在蒙华侨的入籍申请,而按照当时中国外交部牵头确定的双重国籍归属确立原则,中国人一旦加入蒙古国国籍的,其中国国籍便不会保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1951年,至少在旅蒙华侨事务上,中国政府实际上已经开始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践。因而,这不仅是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先期探索,也为后续系统解决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摘自:谷继坤:《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探索——以旅蒙华侨回国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50—1951)》,《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见原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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