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关于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应持因公护照出国,严格根据外事审批权限办理出国批件、因公护照、签证申请和出访总结核销等手续。
所有程序由本人办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出国批件和监管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流程如下:
3.出国申请须至少提前两个月提报;申请人办理备案表的同时,准备办理出国批件所需材料,并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红顶楼201室)。
二、提交出国任务报批材料至国际处
2.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参照《山东省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3.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详细填写“出访事由”(不少于200字),阐明出访目的,出访的必要性,计划会见的人员或参与的活动,预期的出访成果。不得出现“参观、考察”等字眼。呈报表经国际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签发并盖学校公章。
6.团组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两份;
7.因公电子护照照片4张及电子版1份(请到学校南门梅子照相馆拍摄因公护照专用照片,要求着深色服装、正面露两耳、免冠、小二寸平光白底彩色近照;不准使用蓄胡、戴假发、翻版、生活艺术照、戴有色眼镜之类的照片);
8.团组翻译的外语水平能力证明文件1份(如有);
9.其他辅助文件,如拟签署的协议、工作预案、拟发表的论文、学术履历等。
10.非学术科研类出国团组应提交补充说明,用学校公文纸打印,盖学校公章。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的必要性;人员构成的必要性;如果团组没有翻译,需做出合理解释;如团组人员年龄距离退休不足一年,需做出合理解释。
11.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随团出访,需由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批件后,到国际处办理随团确认件,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随团呈报表》
三、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与第二步同期进行)
2.未经公示,不得报批,不得核销。
1.公示无异议后,国际处专办员将以上材料按要求扫描上传山东省因公出国管理系统,并录入出访团组信息、国别信息及人员信息后提交省外办审核;
2.根据省外办反馈意见,调整修改上报内容。如审核通过则等待下发出国任务批件。
办理地点:烟台市外办出国管理科
(莱山区新苑路9号一楼东头办事大厅6218014)
1.填写《证照申请卡》,贴照片,本人签名不得出框,并由专办员签字;并复印一份。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原件1份;
3.邀请函复印件、翻译件;
4.日程安排;
5.《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及《签证事项表名单》一份(正反面打印)
6.《烟台市申办因公出国手续专办表》、《护照办案流程表》
7.出国批件。
8.因公出国保证书,团长签字,盖学校公章。
9.缴纳办照费用(原则上不缴纳现金,通过财务转账汇款,到市外办办理时明确汇款银行、账户、金额,分为两笔,护照费和签证代办费等需汇到不同的两个账户)
1.到市外办出国管理科领取护照(需缴纳20元快递费);请自行扫描留存,以便购买机票或以后查档。
3.经市外办审核后,根据外办规定办理签证。由于持因公护照办理签证需要先报经外交部,所以必须通过市外办代办。部分国家需要面签或录指纹。
5.在此期间,可进行机票预定、住宿预定、国外行程安排等。
七、按期出访
1.公务普通护照、外汇、机票等重要物品及贵重财物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尊重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海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
2.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和拟签署的重要合作协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出访前需要借款的,从经费出处自行办理。换汇自行办理,可以到银行直接换汇,也可以找代办人员办理。(张晶13589802012,13105293772)
4.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期间的工作日志。
八、出国总结及费用核销
1.申请人出访结束后在7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送交至烟台市外办出国管理科,出访总结(1500字以上)及出访日志电子版发送至davidsallywu@163.com,原件由团长签字,交给国际处,经国际处扫描上传至山东省出国管理系统。
2.公务普通护照为国家财产,由烟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逾期不上交护照者,我校将被暂停受理出国申请,后果严重,我校将追究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3.申请人回国后15日内进行核销,制作《团组出访费用明细表》,参见模板,并附上各类证明材料,包括:
(1)备案表复印件、出国批件复印件;
(2)出国前一日的中国银行汇率表(网上下载打印);
(3)护照、签证页、出(入)境日期盖章页的复印件;
(4)发票(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电压转换器费、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如有参会费,也可附上。
(5)团长在明细表上签字后,再根据各项经费有关核销规定进行签字或盖章,到财务处报销。
(6)外方不负担费用的,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得超标准;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使用,费用数额直接列入明细表即可)。
4.回国后请团组每个人保留因公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以便今后填写各类表格或领导申报使用。
以上申办程序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如有变更会及时更新。如有疑问请致电6616692李老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