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时采访(C-1)-由中国的有关新闻、广播、杂志等媒体派遣,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等活动的人员-根据与中国媒体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人员-为在韩设立外国媒体分社而短期访韩的人员
3.短期访问(C-3)(1)短期一般(C-3-1)-参加友谊赛、各种活动或会议-一般研修-亲戚访问等-访问就业技术教育者-韩国公民的配偶及子女-语言研修(2)一般观光(C-3-9)-团体旅游-个人旅游(3)医疗观光(C-3-3)-医疗观光(C-3-3):未获韩国外籍患者接待机构邀请,但以在韩国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疗养为目的希望入境的人。-医疗观光(G-1-10):为看护患者而需一同入境韩国的配偶等随行家属。(4)短期商务(C-3-4)-初次申请者: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约、学习进出口设备的安装、维修、检修、操作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访韩者。-材料简化对象:受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邀请者;受韩国上市公司邀请者;一次以上获发签证并正常访问过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成员国及韩国者;本部或支社邀请的人。(5)纯换乘(C-3-10)-过境签,经由韩国前往第三国时
5.留学(D-2-1至D-2-6)(1)学士至博士课程(D-2-1至D-2-4):作为拟在韩国的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留学的人员,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的人或政府奖学金获得者。(2)特定研究课程(D-2-5)作为拟在韩国学术研究机构从事特定研究活动的人员,被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3)交换学生(D-2-6)依据韩中大学间签订的交流协定被选为交换生,并拟在获得认证的大学学习的人员.
6.语言研修(D-4-1)只限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含非法居留率不足1%的大学)录取的人员、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及交换生
9.访问居住(F-1)准备或正在就读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的未成年留学生的父母。
10.居住(F-2)永久居留资格(F-5)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1.随行(F-3)D-1、D-2、D-4、D-5、D-6、D-9、E-1至E-7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
12.结婚移民(F-6)(1)公民配偶(F-6-1)与韩国人结婚并在两国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以与韩方配偶共同居住为目的拟在韩国长期停留时。(2)养育子女者(F-6-2)不符合F-6-1申请资格,但欲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公民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13.同胞访问(C-3-8)未满60周岁的外国国籍同胞
14.采访、派驻、企业投资(D-5,D-7,D-8)及随行家属(F-3)(1)采访(D-5):向已设立的驻韩分社或分局派遣记者时。(2)派驻(D-7):在外国的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其他营业所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作为在韩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被法务部长官定为系列公司所必需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主管、专家)而派往韩国的人。(3)企业投资(D-8):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任职的必需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主管、专家)。(4)随行家属(F-3):采访(D-5)、派驻(D-7),企业投资(D-8)者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5.在外同胞(F-4)(1)F-4-13:以文化艺术(D-1)、采访(D-5)、贸易经营(D-9)、教学(E-1)以及特定活动(E-7)资格曾在韩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2)F-4-14:毕业于韩国国内外专科(两年以上学制大学)以上大学者及获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机关奖学金的学生。(3)F-4-15:取得OECD国家永久居住权者。(4)F-4-16:法人企业代表、登记人员及管理级职员。(5)F-4-17: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企业(个体户)。(6)F-4-18:跨国企业高层干部、媒体高层干部及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所在国政府承认的一级(相当于大学教授级别)·二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7)F-4-19:所在国承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及副代表。(8)F-4-20:前任或现任人大代表,工作满5年以上的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9)F-4-21: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小学、初中、高中教师。(10)F-4-22: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11)F-4-25:年满60周岁以上者。
16.高额投资者(F-5)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在韩国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雇佣5名以上韩国公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