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籍管理出新规涉及小学初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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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电子方式,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注册对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录的普通高中学生,方可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入学要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注册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因伤病等本人不可抗原因需要休学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综合高中新生原则上应当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分流后视学生选择情况保留或调整相应学籍。

在我省参加中考后申请跨省就学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的,原则上须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经学生毕业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监测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学籍号,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学校应当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四、转学

第十一条(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材料、身份材料、房产证等材料);

(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佐证材料、房产证或居住证等材料);

(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省外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材料、工作佐证材料、军人证、部队佐证材料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二条(禁止转学情况)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转学;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本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到外省就读后向本省普通高中转学;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就读国际课程班未达到本校当年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向普通班转学;

(七)休学期间转学。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普高与中职转学)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当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且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先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设区市转学,须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学生转学应当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确有困难的可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转学后,在转出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准的,应当予以认定。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佐证材料)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六、跳级、奖惩与退学

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二十三条(表彰与处分)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学籍终止,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学生退学应当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毕业条件)普通高中学制3年,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含学校组织的补考),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总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第二十七条(结业和肄业)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当认定为结业。退学学生(不含开除学籍者)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应当认定为肄业。

学校编制毕(结、肄)业生花名册,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填写毕(结、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应当将学生毕(结、肄)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证书遗失补办)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八、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为不符合招录条件学生注册学籍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对象)在本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属)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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