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需求,异地备案人员分以下情形: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
3、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问: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说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在线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急诊”标识,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备案的即应视同已备案。
问:海南参保人异地就医会降低报销比例吗?
答:不会。海南省参保人在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时按就医地目录、按参保地(即海南省)报销比例的标准结算,也就是和在省内就医的报销比例是一样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出院结算前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如出院前未进行成功备案的,应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问:退休后居住省外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多久直接结算
答: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满3个月以后,在备案地就医或在参保地就医,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直接就医结算,不需要取消或重新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问:异地住院后仍需继续在异地治疗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因恶性肿瘤等较重大疾病异地就医住院的,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住院部分费用可以直接结算。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放、化疗等),还应在异地出院次日起一年内,在参保地办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认定通过后,自最后一次异地出院次日起的后续治疗规定享受待遇。如果后续的治疗仍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则还需要进行门诊慢特异地就医备案。
问:异地就医散单报销期限是多久
答:异地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治疗一般规定为二年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散单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下报销会降低报销比例:
一种是应该办理转诊手续却不办理的人员,这类人员可通过提交个人承诺书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如85%报销比例降低为65%);另一种是参保人没有按规定办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出院自费用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还是没有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参保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跟上面情况一样,要降低二十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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