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医保发〔2023〕7号)文件,进一步优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便捷度,一起来看看这份超全操作指南:
一、“异地就医”备案哪些人可以办?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5、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成功后,有效期内在就医地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可享受相应待遇,具有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可享受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湖北省确定的3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含上述5种病种)可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怎么办?
三个流程:先备案-选定点-持卡(码)就医
2、选定点:选择就医城市。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任何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可随时取消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3、持卡(码)就医:备案成功后,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药店直接结算。
四、“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多久?
五、“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1)住院待遇
1.异地转诊备案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先行自付比例10%。
2.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20%。
3.异地转诊备案人员、未办理异地转诊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行自付20%。
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住院待遇结算。
(2)普通门诊待遇
1.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2.异地转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职工在异地门诊就医,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的普通门诊就医费用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60%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1、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
2、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
3、异地转诊备案人员、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
4、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待遇标准结算。
5、咸安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
(2)门诊统筹待遇
取消本地和异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算限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待遇标准为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限额35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日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