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爱人是在八十代年参加工作的,当时本地社保还未开始建立个人账户,直到九二年,当地社保才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2003年,爱人单位改制下岗,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费。
爱人在下岗之前,有过工作调动,也就是从最初参加工作的原单位调动到了本市的其它单位工作。
现在爱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时,因为档案里没有调动工作时的调转手续,所以调动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认定工龄。
参保者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因为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对于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是:
认定参保者的工龄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条件,要以连续工龄为认定标准,只有连续工龄才能参加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认定。
因参保者个人原因间断的工作年限,不能与间断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龄。
单位参保者在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与建立个人账户之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经企业治理机关同意批准调动到其它企业工作的,调动前和调动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但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
必须有经过企业治理机关同意批准的调转工作调转手续,参保者调转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与调转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龄。
而企业治理机关同意批准的依据就是,职工调转工作时的调配令。
所以有过工作调转经历的下岗职工参保者,在办理退休,认定调转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时,档案里必须具有当年调转工作时,经治理机关批准下发的调转工作调配令,参保者调转之前的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为连续工龄,参加参保者的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那对于参保者的档案里没有参保者调转工作时的调转手续,也就是调转工作的调配令的参保者。
如何才能认定自己调转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连续工龄呢?
参保者可以去自己所在地的市或区档案馆,查询自己当年调转工作时的调转工作调配令。
只要在档案馆里查到自己调转工作时的调转调配令,参保者调转之前的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就都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参加参保者的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