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4]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7号2024-08-29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9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规范、便民、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经办,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做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符合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条件的,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在省集中式系统中作好相应标识。

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参保人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修改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经办机构应核查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变动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变更领取基本养老金银行账户的,应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涉及姓名、证件号码等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记入个人缴费并计算利息,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时完整准确做好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记录和管理。

参保人中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条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可以凭身份证明材料向省内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关系合并。经办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当场办结,对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的,应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关系合并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的多个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中姓名、证件号码一致,判断为同一人的,且不存在重复缴费、欠费、缴费信息有误等情形的,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关系合并,将其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并入最后参保地。

(二)参保人的多个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判断为同一人,但省集中式系统记录的姓名、证件号码不一致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存在信息记录不一致的情况,并告知参保人先按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参保关系合并。

(三)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并告知参保人在办理参保关系合并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重复缴费退费。

(四)参保人存在欠费、缴费信息有误等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存在欠费、缴费信息有误等情况,并告知参保人在办理参保关系合并后向缴费地经办机构申请欠费信息处理或缴费信息更正。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以社会保障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为载体,通过经办窗口、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渠道,为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提供包含实际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参保人已死亡一年以上但继承人未申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的,以及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并暂停缴费、未领取待遇或已领取待遇但存在未合并计算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又未申请清退的,经办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存在两段以上相同缴费信息的,应核查其缴费凭证等材料,确认不存在重复缴费、只存在重复记录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但转出地经办机构未及时清理缴费记录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核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等材料后及时删除该缴费记录。

(二)属于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记录的,发现该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会同原经办机构核查移交行业统筹时的移交名册,确认该段缴费信息已移交行业统筹管理单位、但原经办机构未及时处理缴费记录的,应告知原经办机构删除该记录;确认该缴费时段属于原行业统筹管理单位造成重复记录的,由省级经办机构删除该记录。

(三)对于其他情形产生的重复缴费记录,发现该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会同记录的经办机构,对产生记录的全过程进行核查,查清重复记录原因后,协商确定应保留的缴费记录,并对错误的缴费记录进行删除。

第三章特定情形缴费和退费处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依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

(二)参保人的户籍材料;

(三)参保人的档案原件;

(一)《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

(二)参保人的户籍信息。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计算参保人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打印《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6),交参保人签名确认。参保人应在签名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参保人应重新申请办理。

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材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申报表》(附件7);

(三)接收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如经办机构已核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并追回已多发或补发少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存在以下重复缴费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重复缴费时段的退费:

(一)参保人在广东省内同一地市存在重复缴费需先行处理的,向重复缴费所在市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其中参保人在省本级存在重复缴费的,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重复缴费退费申请。属于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需处理的,经办机构应主动告知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况,并告知参保人向重复缴费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二)参保人存在广东省内跨地市重复缴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3.参保人需办理重复缴费退费并主动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在申请时明确选择所需退款的缴费所在地,并根据需要向相应的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参保人申请退款时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附件8),提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章历史信息审核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参保人或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请审核参保人的历史信息:

(二)在职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在申领遗属待遇时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参保人申请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信息入库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一并提出申请;

(四)退役士兵因办理断缴年限补缴手续需审核历史信息的,本人可向补缴办理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或参保人遗属在申请历史信息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附件9);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人档案原件(审核的历史信息不涉及个人档案原件材料的无需提交)。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申请人提出需要经办机构协助出函借阅档案的,经办机构可出具《借阅档案联系函》(附件10)。

(三)记载退休前岗位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四)记载军转干部经历材料,如: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的视同缴费信息的,审核档案原件中的以下资料:

(一)招收录用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二)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符合规定的系统管理行业内部调配人员,应审核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其他职工应审核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本地区内调动的,应审核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应审核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应审核部队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材料;

(三)具有入伍、知青上山下乡、在职学习等特殊工作经历的相应材料,如: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审核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提供的复员转业、调动、单位改制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如: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等;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审核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批准辞职及辞退的原始材料,如:辞职申请表和辞职及辞退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等;

(五)其它能提供佐证的材料。

(二)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如:转正定级表、历年调整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工种及岗位变动、任免通知、工作履历、劳动合同等;

(一)本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1),并在申报表上注明提前退休类型。

(三)提起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的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公示结论及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入库信息。

对无法查询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系统记载信息的,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负责审核入库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核实。

因企业转制或关闭、停产、合并、转产等原因,己不在原企业工作,未完成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信息入库的参保人,具有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第(一)、(二)项材料后,同步办理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信息入库。

具有提前退休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在审批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网上办理,也可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外省户籍参保人,2010年1月1日之后在我省首次参保,且首次参保时男性已年满50周岁,女性已年满40周岁,提出跨省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时,应提供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材料。

参保人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但按规定符合在我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继续缴费条件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应提供在转出地的参保缴费证明、户籍材料。

参保人标识为“临时账户”的,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已将户籍迁入我省的,经办机构先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转移申请手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符合转移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邮寄纸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经办机构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的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时存在以下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广东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时段有重复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统一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清理。其中,参保人在办理转移申请的同时提交重复缴费退费申请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入业务时为其办理退费;未提交重复缴费退费申请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先办理转入业务,同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并提醒其申请重复缴费退费。若转入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中包括非正常缴费,经核实属于未区分费款所属期的居民养老保险趸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征地社保补助资金等情形,不判断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

(二)参保人在省内存在两个及以上参保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合并广东省内参保关系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在核实信息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存在欠费、广东省内重复缴费、缴费数据有误等情形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有关情况,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待遇发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受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1)。

(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附件12)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具有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材料;

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完成前款规定的提前退休审批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后,作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13)。经办机构按照提前退休审批意见办理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申领业务,对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对未予批准提前退休的,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32)。

第三十五条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应每年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要求提供在生状态信息等符合领取待遇资格信息,用于经办机构待遇发放核查依据。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被停发待遇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经办机构应恢复发放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相应待遇。

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共享获取交通出行、就医、人脸识别登陆、涉刑等数据信息,对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的行为轨迹、生存状态和涉刑等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并及时整理信息比对结果,形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

经办机构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应建立高龄等特殊群体服务台账,开展社会化服务,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参保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机构)配合经办机构做好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基础信息的登记管理,做好认证业务指导和宣传,跟踪了解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生存状况,主动引导其通过线上方式或自助服务终端进行生物识别认证,以及跟踪了解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是否存在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暂时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参保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机构)发现按月领取定期待遇人员存在上述暂时丧失领取资格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办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

参保人遗属因参保人死亡申请停发基本养老金的,可同时按规定申请遗属待遇。

(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因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或假释等情形申报续发待遇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书等材料。

涉及待遇标准变更的,经办机构应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续发待遇。

(二)《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17)。

(三)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18)送达参保人,并在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

第四十二条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含当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遗属可向广东省内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下同)。遗属待遇不得跨地区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抚恤金和工伤保险抚恤金不得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参保人曾在广东省内多地参保的,遗属可向其中任一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受理的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的累计缴费情况归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并核发遗属待遇。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参保人遗属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基本养老金手续,申领遗属待遇。

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

(三)申领待遇的遗属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领待遇的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档案材料、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亲属关系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等。

(五)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无法提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应提供申领待遇遗属的社会保障卡等。

(六)其他所需材料及特殊核查情形:

1.离休干部的遗属申领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提供离休干部生前基本离休费情况表。

3.经办机构应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全国平台,查验参保人生前是否在外省有实际缴费未转移接续,对在外省有实际缴费未转移接续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规定办理。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定,对符合领取遗属待遇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附件19)送达申请人,并在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经办机构受理前应出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退回个人账户)》(附件20),应当按有关规定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并经本人书面确认。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1)

(三)《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17);

(四)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材料:

1.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

2.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

3.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4.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或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先通过共享数据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情况,对查询不到已领取待遇情况的参保人,需提交已领取待遇的材料。

参保人已死亡,继承人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提供:

(二)申领待遇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其他银行账户已全部注销,需提供申领待遇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等。其中: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款核定表》(附件21)送达参保人,并在审核完毕的次月拨付有关款项,及时记录支付信息。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对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维护省集中式系统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参数,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核查本地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数据和落实待遇发放。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参保人遗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待遇申请的,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附件22);

(二)申请事项所根据的有关材料: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材料(因领取待遇后申请基金转入的情形)。

3.补缴业务材料(因申请企业养老保险补缴的情形)。

4.更正缴费历史业务材料(因申请补录或更正实际缴费记录的情形)。

5.补发养老金有关材料(因申请补发基本养老金的情形)。

6.遗属待遇业务材料(因申请重核遗属待遇的情形)。

7.其他业务相应材料。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重核业务并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结果,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或补扣参保人待遇。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每月月末完成业务结账,形成每月的业务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当月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一次性待遇、补发补扣、失败账重发等零星支付业务,可按上述流程及时发起支付计划。

第四十八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统一发放至待遇领取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七章风险防控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实行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分级分类管控制度,经办业务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进行管理,根据业务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管理。

经办机构对人员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一次性趸缴、待遇暂停等中风险业务,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经办机构对于查询、打印等低风险业务,可进行便捷办理。

第五十条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前预防管理:

(二)经办机构应按照风险等级高低确定业务办理层级,业务办理层级与业务风险等级相适应,高风险业务应实行初审、复核、审核三级审核管理。

(三)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设置业务办理岗位,配备业务办理人员,分配业务办理权限。做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人员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等的权力相互制约与监督。

(四)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核定等业务时,应预先通过本地共享信息和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业务协同平台等全国平台,对人员身份状态、生存状态、参保缴费情况、待遇领取状态等进行联网核验,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经办条件的情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规定的告知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经办机构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管控,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规定的告知程序处理。

(二)经办机构应通过省集中式信息系统风控预警功能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事中管控,针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现象、高风险行为,合理设置风控预警规则,明确金额、频次、时段等阈值,并进行待遇支付与身份资质核验,依据风险程度采取预警提示、阻断业务等防控措施。

(三)经办机构业务办理时应全面落实数据共享核查比对,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数据资源,其他单位各类共享数据等进行校验,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办理业务的情形。对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业务,原则上应通过事中信息比对方式进行核验。涉及数据核查比对的各项业务、各环节,应将数据核查比对作为必经程序及工作手段,防范业务经办风险。

(四)经办机构应通过省集中式系统审核待遇拨付计划、确认实收实支、核查处理未发放成功的业务,实现待遇发放总额和明细数据的自动核对,财务记账凭证与业务批次数据逐笔对应,并对待遇发放账户的户名、银行账号、证件号码进行一致性校验。

第五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对下列业务进行重点审核把关,对于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事中要通过共享数据加强核查。对于未实现数据共享的,且存疑的业务纳入事后核查范围,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三)经办机构应做好基本养老金发放风险防控管理:

1.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申领业务时,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查验参保人是否存在死亡、服刑、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等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经核查发现存在死亡、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终止办理业务,并告知申请人。参保人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供材料反映,再次申领基本养老金;

2.对于参保人已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人的离退休状态等信息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避免出现参保人领取待遇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情况。

(四)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领病残津贴等业务时,应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进行严格核实,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

(七)其他高风险业务参照上述做法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十三条经办机构在办结业务后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业务事后监督检查:

(二)经办机构应完善数据比对规则库,通过风险预警、数据筛查、共享比对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数据进行全方位、多维度数据核查处理,及时查处问题业务和问题数据。

(三)经办机构应落实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排查防控机制,针对高风险业务办理、基金要情案件等反映的业务经办问题,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梳理风险隐患,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经办机构应建立重大疑难业务联合会审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中的难点、重点进行集中研究,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每个月查验待遇领取人重复领取待遇情况。发现参保人在省内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时,月实发金额低的经办机构应向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发出《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实确认函》(附件24),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复领取待遇核实确认工作。

对核实确认为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月实发金额低的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应向其发出《关于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通知》(附件25)和《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书》(附件26),并要求参保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暂停发放其告知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确认保留重复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则告知地为待遇清退地,由告知地经办机构责令参保人退回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退还多领待遇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并将《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书》(附件26)发送至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

若参保人确认保留告知地养老保险关系,则重复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告知地经办机构应自参保人签署《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书》(附件26)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参保人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将确认书发送至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应自收到《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书》(附件26)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参保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核实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多领待遇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应扣除政府补贴),责令参保人退还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清退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退还多领待遇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确实难以一次性退还多领待遇,申请协助抵扣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应将《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27)发送至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参保人逾期拒不退还多领待遇且清退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地经办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向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发出《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27)。

确定月抵扣金额时应考虑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每月留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按月进行抵扣,并将协助抵扣金额按要求进行划转。

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在完成办理上述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后,应向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发出《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重复领取)》(附件28),告知重复领取待遇有关处理结果。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应当与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进行联系,并及时开展相应后续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经办机构在办理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1)。经办机构在收到当事人业务申报材料时,应当场出具以上其中一种文书。

对受理后经审核仍发现资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可再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0);不符合有关政策的,应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32),告知参保人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及救济途径。

第六十一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参保人遗属、继承人)对经办机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也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规定的重复领取待遇包括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不同险种、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待遇。

第六十三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规程更新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事项统筹清单,各级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实施清单,确保对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十五条广东省现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经办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表

3.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4.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5.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6.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申报表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10.借阅档案联系函

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12.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1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14.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

15.续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

16.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一次性待遇)

17.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18.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19.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20.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退回个人账户)

2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款核定表

2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3.重核结果告知书

24.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实确认函

25.关于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通知

26.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书

27.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

28.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重复领取)

29.个人委托书

30.补充材料告知书

31.不予受理告知书

32.办理结果告知书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现就《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简称《经办规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经办规程》共8章67条,统一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社保服务。

三、主要特点

《经办规程》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减证便民、依规经办、防范风险,特别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数字政府”工作方向体现“减证便民”的要求,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业务适用本规程,各地在制定本地具体的病残津贴办事指南时,应根据本规程制定。主要特点说明如下:

一是业务流程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应减尽减”,切实压减各类证明材料,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或实行个人承诺的,无需群众重复提供证明文件。修订了不适应目前经办现状的条款,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充分保障参保人能够及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重复领取待遇、高风险业务经办、高风险业务事后防控以及涉嫌欺诈骗保和多发错发行为的处理,对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管理,强化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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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2024年1月起施行)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登记但开工后未缴费或办理参保登记时建设项目已开工的,以应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到账时间(缴费到账时间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款入国库时间,下同)为生效时间,合同完工时间为终止时间。 建设项目完工时间提前或延后的,根据原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手续确定终止时间。 https://m12333.cn/policy/eeik.html
5.2024年办理退休手续流程是怎样的1.提前备齐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相片,完备申报所需证明文件。2.向用人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退休金申报材料。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档案材料,确认福利待遇。4.通知申请者办理社保卡发行与认证手续,签字盖章。薪资从下个月开始发放。https://m.64365.com/tuwen/aacuv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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