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呢,这样的方式既减少了老百姓的顾虑,又有利于综合体能够统一规范的管理。但是,这样的模式却被一些不良的开发商所利用。
案例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王某与开发商,2016年3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根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王某支付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该合同内不涉及任何十年回本的信息。如果将该合同独立处理,王某已经支付房款,开发商也已经交付房屋并完成登记。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王某并不能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其次,王某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王某将房屋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管理公司支付王某约定收益。后因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而导致原来的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应当按照第二份合同履行。管理公司没有支付收益,已经构成违约。王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管理公司支付相应收益。
出现这样的结果,对于王某来说是难以接受的。王某认为,他是因为开发商告知可以十年回本才购买的商铺,两个是一起签订的,当然不能分开处理。
笔者对于王某的处境也非常理解,但是王某手中只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委托管理合同》,对于开发商所谓的“十年回本”没有做出任何的记载及承诺。而且两组合同又是分别与开发商及管理公司签订。这就很难认定两组合同之间的必然联系,也就很难将两组合同一并进行处理。
当然,假设王某的证据足以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也能证明开发商“十年回本”的承诺。现在王某无法实现“十年回本”,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所以笔者认为,王某是可以依照该规定,要求解除两份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十年回本”,很有可能是开发商的一个套路。所以碰到类似情况,还是需要谨慎一点。案例中的开发商和管理公司,笔者通过网上查询得知,两个公司都是在开发这个项目前不久成立的。如果真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这个公司也不一定有能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