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如果房屋无装修(或不是租户出钱装修)、无设备(租户原来自购设备)、或无经营项目(指租户不把经营项目留下),一般不产生转让费。但新的租户如果急于寻找店铺,也可能愿意付出高于房租的代价,这部分也是店铺转让费。
门(面)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看起来其起意是下家弥补给上家因转让所蒙受的损失的补偿,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东”之嫌。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目前法律法规方面尚没有可以依附的的明确规定能够干预此事,一般理解这是商业活动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只有通过转方和承继方自己讨价还价来定:需不需要转让费、付多少转让费。
转让费的由来
转让费,目前是社会上租铺开店最常见的一种费用,少则两三万,多则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转让费的发展也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可以想象得到转让费最初的形式是,商户甲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往下做,把店铺转租给下一家乙,转接过程中,由于店铺装修、设备和货物的转移等原因,向乙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即店铺转让费,同时甲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结束,由乙开始向房东支付租金;此为店铺转让的第一个阶段。
转让费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商户甲生意萧条,且店铺内一无装修二无货物,但占着店面垂死挣扎,遇到乙急着开店谋生却找不到合适的店面,这时甲把店铺转让给乙并收取一笔转让费,之后由乙向房东支付租金,这种做法相当于甲临死之前拖了人家乙一把,自己活过来了;
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随着商户之间转让费现象的普遍,各个店铺的房东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租给第一家商户的时候,就要求收取不菲的转让费,租金另算。此时的“转让费”,已经远远脱离最初转让费的真正意义了,完全变成了黑心房东谋取暴利的一种手段,而风险完全由商户来承担。
目前的商铺租赁转让过程中,三中转让费形式都存在。
租赁商铺的建议
1.从商户甲(非房东)那里接租主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甲商户转租给你是否经过房东的同意?
《租赁法》中规定,商户甲在合同期内将房子转租给乙,甲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若不同意,则甲与乙所签的合同无效。现实中也存在甲将店铺转租给乙而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而乙并不知道转租还需要房东的同意,以为只要跟甲协商就可以了。
这种情况下,若房东发现甲转租后要收回乙的店铺,乙可以将甲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转租费用,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甲的合同是否快到期?
经过房东了同意,但如果甲的合同快到期,比如只有3个月了,可能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因为假如房东比较黑心,会选择收回房子而不跟你续租,这是房东所拥有的正当的权利!期满之后,他一脚把你踹走,像前面所讲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样,另外再租出去,收取下一个商户乙的高额转让费之后,还可以躺在床上眯着眼睛收乙的房租。
那你实在想转租,怎么办呢?可行性还是存在的。
第二种方案:
乙要充分估计一下接下来的风险。在这3月内能把投资收回来并有盈利?能盈利多少?不过能接受第二种方案的人一般都不是常人吧!
近期内店铺周围是否有重大事件发生?
这里的事件是指政府拆迁啊、商场装修啊、搬迁啊等突发事件。
如果甲知道政府发了在近期内拆迁的通知下还转给不知情的乙,那么乙可以状告甲并追回相应的财物。
2.直接从房东手中借租
这种情况下,首先得知道这个房东要不要转让费,如果不要转让费更好,说明房东还是比较有良心的人,没那么势利。但是店铺位置好、房东又不要转让费的概率太小了吧。
现在就以房东以索要转让费为前提才肯租房的情况为例,说明一下合同中哪些地方要注意:
没人保证你的人生会那么顺利,万一你家里出了什么突发事故,或要改行了,或因利润太薄无法经营下去了,需要把店铺转租给别人。
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申明在租期内拥有对店铺的转租权。还是要说明一点,转租需要房东的同意。但是如果房东就讨厌你,就看你不顺眼,就不同意让你转租,该怎么办?注意“房东的不同意”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转租,房东就属于恶意拒绝转租,可以根据法律中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强制执行转租。
优先续租权的申明
注意在《租赁法》上,没有规定签约的商户在合同期满后具有优先续租权!
所以如果想拥有期满后继续租赁,必须在合同上注明“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等类似的项。这样的好处在哪儿?在于如果你的生意比较好,想继续做下去而不想搬走,期满时有其他商户来租这个商铺,你可以以相同的条件优先租赁下来。或者你的你有转让权,但转让费还没有收到,你可以优先续租下来之后,再转租出去。
不过问题来了,《租赁法》真是极品,个人感觉还有很多要改进的地方。
请注意“同等条件”的含义,就是说你原来租金是每个月2000元,后来所处地段变好,期满后租金肯定不止每个月2000元,有的商户愿意出4000元一个月,你想续租吗?好,同等条件嘛,你也每个月4000吧。这倒没什么,正常的经济规律。问题在于,租金根本不值4000但房东又想抬高租金呢?他可能去大街上叫几个混混过来说要租店铺,给4000一个月,你有什么办法呢?你想继续做就得出4000一个月,不做,你收拾收拾走人吧。
你可能会问这种现象会发生吗?后面你会看到,由于转让费的存在,这种事情会很常见的。
可能上个例子比较极端。如果有可能,在优先续租权上,尽量写明可以优先续租几年。
不过你有优先续租权啊,好吧,和你再续租10天,咱们来签新的租赁合同。这个时候,房东的租赁合同上绝对不会让你有优先租赁权了,10天后走人吧,房东再租给别人,收取高额转让费。
最后的矛盾
商户甲与房东签了10年的租房合同,并向房东交纳了“转让费”,合同中申明甲在期内对店铺具有转让权,可以对下一任乙收取转让费。两年后,但当甲真要转让时,房东却对甲说:你可以转让给别人,但是下一任来接租时,我会告诉他们,我不会跟他们签转让权的。这种情况下,就没人敢来接租了,因为下一任乙会发现接下来之后生意若做的不好,想转租出去,由于没有转让权根本就转不出去的。没有人敢接租,那甲的店铺转让权岂不成了空气?
那么甲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店铺转让权这点上,是不是要注明甲的下一任乙也必须具有在合同期内的转让权呢?我们假设房东同意了这条说明,这样做甲的转让权貌似得到保障了,甲能在合同期内能顺利转出去了。真的吗?仔细想想,如果此时商户乙来准备接甲的租,房东又告诉乙说“你可以把店铺转让给别人,但你的下一任丙,我不会让他有转让权的”。听了这样的话,如果乙也想以后收回自己的转让费的话,也是不敢接租的。因为尽管乙可以转让,但如上一段所描述的一样,没人敢接乙的租的,一旦接受,转让费就无法拿回来。乙不敢接租,甲的转让权还是形同虚设!
所以,这真是一个矛盾!
这也解释了上面“优先续租权”那一小节中的例子。没办法,人家铺面好啊,地处繁华地段,人流量大!
由此看来,在转让费发展的三个阶段中,商家与商家之间店铺的转让过程收取转让费还说得过去,虽然听起来也有违背“和谐”二字,但房东租给第一家就收取转让费的做法最不道德,最让人所不齿!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极其的不合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活跃百害而无一利!
我想很多自主创业谋生的人,都因为这个转让费而增添了不少烦恼吧!
总结
目前商铺的转让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无处不在,也给很多人带来了麻烦,有时高额的转让费也许多想创业的青年望而却步。当然,关于转让费在商户和房东之间,房东永远是胜者,除非房东还不那么势利,出租店铺给商户时,只收取应得的租金。不过在呼和浩特这样的首府城市,这样的商铺房东还多不多?就无从知晓了。
要想从法律上解决转让费问题,好像还比较困难,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问题。也许人们道德再高一些,房东只拿自己应得的房租而不另外牟取不合理的转让费,商户之间盈亏自负,不把转让费越滚越大加在下一家商户身上,那么这个社会要和谐得多!抑或法律上直接规定,房东在出租时不准附加转让费,即使让转让费仅仅在商户之间衔接,让转让费回归到原始轨道上去,也要好得多啊!但是,这个能实现吗?希望国家能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市场经济更加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