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仓单准入机制,为有需要的交易商提供道地药材仓单管理服务(以下简称“仓单服务”)。仓单准入机制是指有货交易商要把符合交易中心交收标准的道地中药材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由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通过后,注册成仓单,持有仓单的交易商方可申请交易中心仓单管理服务。
第二章仓单管理服务
第三条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已注册的仓单提供仓单管理服务,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申请服务。交易中心仓单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
(一)溯源管理服务交易中心仓单记录了经过第三方机构核检的道地中药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地药材的厂家、产地、规格、日期、等级、重量、数量等,供采购商查询。
(二)保真购销服务交易中心围绕仓单服务建立道地药材仓单挂牌交易市场(简称“挂牌市场”),为经过交易中心核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采购商提供经过第三方背书认证的道地中药材,杜绝采购商在传统采购方式中出现的“假货、劣货”以及“短斤少两”担忧。
(三)供应链金融服务交易中心利用经第三方背书的认证/注册仓单和挂牌市场这一仓单购销处理渠道,联合地方银行及供应链金融管理机构,为仓单持有者提供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第三章溯源管理服务
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溯源管理服务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推出交易中心上市品种溯源管理服务;
(二)交易中心上市品种对应的货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溯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第九条对交易中心上市品种仓单实行一品一码产品信息溯源,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加工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溯源管理。
第十条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产品(仓单)按照规定的溯源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溯源码。
第十二条平台采集溯源产品仓单注册者(卖方交易商)、仓单采购者(买方交易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溯源产品供应商及采购商等交易商的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溯源仓单信息电子档案和溯源产品交易商电子档案合并构成溯源管理服务内容。在仓单转为提货单出库时,其溯源管理服务内容以经过交易中心认证的溯源码(追溯码)的形式附于出库的货品上,以供查询。溯源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溯源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溯源管理服务的具体流程与运维方式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溯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保真购销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保真购销服务所依托的挂牌市场采用挂牌交易模式。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简称“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仓单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仓单内容中的商品名称、厂家、品牌、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数量、重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通过系统进行挂牌发布,摘牌方在系统的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仓单,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电子购销合同的贸易方式。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的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买方交易商必须存入规定金额的订货金,由交易中心监督双方履约;拥有交易中心核准后开具的仓单的卖方可以使用仓单冲抵订货金。
第十九条订货金是指交易商在自己交易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如无特别说明,交易中心挂牌市场内所有上市品种的订货金均为成交金额的100%,即交易中心挂牌市场实行全额货款制度。
第二十条卖方交易商通过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卖出挂牌需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中备足仓单,仓单管理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挂牌方是指通过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摘牌方是指通过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不得对自身挂牌的仓单进行摘牌交易,只能对其他交易商挂牌仓单进行摘牌交易。
第二十四条买入或卖出申报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买卖。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申报将在该交易日结束后自动失效。交易中心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中心系统不再接受新增的买卖指令。
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采用非匿名交易,交易商的每一笔申报都显示其交易商信息。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对挂牌市场内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具体数额详见各上市品种交易细则内容。
第五章挂牌市场交易流程
第二十七条卖方挂牌交易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重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同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卖方交易商拥有的、对应内容的仓单。
(二)买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输入购买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同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买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四)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现货买方挂牌交易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系统进行“挂牌”发布采购信息。同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买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二)卖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卖出数量,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系统在核验卖方交易商(摘牌方)账户内仓单数量吻合其输入的卖出摘牌量后予以通过,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同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卖方交易商拥有的、对应内容的仓单。
第六章电子购销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商通过系统进行仓单买卖而签订的仓单买入合同及卖出合同。
第三十条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涉及交易方面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品种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订货金、交易手续费、交收风险金、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及其他附件。交易中心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附件与其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品种代码是指在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品种编号,品种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中心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交易中心挂牌市场上市品种交易标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十三条挂牌市场上市品种的交易单位为“批”,挂牌交易必须以“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上市品种每批的仓单数量在该上市品种的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的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中药材或有关农产品的不含税价格。
第七章清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实行每日日终资金清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交易商须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三十九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交收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金、当日交易情况、货款、交收风险金及其它款项进行清算。如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通知。
第四十条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清算服务。交收货款的清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买方按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支付货款,卖方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清算数据,妥善保管清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八章交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内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清算、交收,也可以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条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清算、交收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交易商双方协商清算、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须在摘牌当日15:30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于当日释放买卖双方订货金与仓单。协商清算、交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提交交易中心协调,但交易中心不对协调以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根据不同挂牌品种特性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交易中心挂牌市场内交易交收货物(仓单)的质量产生异议的,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构成违约的依据。指定检测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测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挂牌市场各上市品种的交收内容详见各品种交收细则。
第九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为加强交易中心挂牌市场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中心保真购销服务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制定多项风险控制机制,对挂牌市场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包括:买方交易全款制度、价格区间制度、交易资金出入监控制度、商品上市审核制度、贸易信用跟踪登记制度、大户监控制度、交收货品(仓单)质量溯源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对交易商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认定标准、处理流程以及处置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交易中心挂牌市场上市品种价格出现明显偏离,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每日价格涨跌幅度;
(二)调整手续费标准;
(三)调整交易限额、持仓限额;
(四)实行强制减少订货量;
(五)其他必要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新订立;
(四)限期转让;
(五)强行转让。
第五十四条交易中心挂牌市场风险管理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章违约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交易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成交后卖方交易商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足够数量的交收货物(仓单);
(二)卖方交易商交收的货物(仓单)与发布的信息不符;
(三)卖方交易商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票;
(五)交易商违反购销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五十六条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十一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挂牌交易交收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中断挂牌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市场的稳定和保障交易商的权益。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十九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六十条交易中心宣布挂牌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交易中心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交易中心与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方的联合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服务、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交易中心交易商这一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协助中药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六十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1+N”原则。依托从交易中心遴选的交易商组成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交易中心金融服务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交易商导向原则。从交易中心的合规交易商需求出发,针对交易商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交易商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交易中心联合金融机构,共同评估上市品种所属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六十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
(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三)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者销售的企业。
第六十五条交易中心供应链金融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经过双方(双方是指“交易中心、合作金融机构”)认定的核心企业在仓单保真购销服务中的交易提供备案,交易中心合作金融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交易商档案和购销备案数据进行评估后,对交易中心的核心企业交易商以及其上游或下游企业交易商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六十六条目前,交易中心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暂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二)应收账款类融资:以交易中心核心企业交易商线下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主要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为交易中心核心企业交易商提供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融资、保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应收款转让、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等。
第十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五)调解、处理挂牌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向地方监管部门报备。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是由湖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控股、中医药区域龙头实体企业参股设立、运营的商品现货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