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二)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的水源条件;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五)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六)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七)具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八)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九)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程序是什么
答:(一)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由申请人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支撑项目需附项目批复;
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当地政府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进行审查。
(三)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就是否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后确定。符合设置规划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四)申请人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验收标准是什么
答:(一)厂(场)选址要求
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二)、设施要求
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药品间、官方兽医检疫工作室与值班室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设有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三)、设备要求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应配备符合《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四)、人员要求
屠宰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管理要求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做好各项管理记录填写、管理工作。
(六)、屠宰要求
(七)、检验要求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