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应报送: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10.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5.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16.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5.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6.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7.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28.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2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3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73号),应报送:
3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应报送:
36.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9.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4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3.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4.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6.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49.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5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01064020,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53.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2)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54.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5.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56.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6〕65号),应报送: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57.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2)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58.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6.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9.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70.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7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7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2)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78.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9.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80.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81.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8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4,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84.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8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8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8.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9.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7.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9.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03、01103207、01103208、01103209、01103210、0110321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7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财税字〔1997〕66号),应报送:
11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112.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11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4.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5.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7.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22.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41号),应报送:
12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4.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2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6.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8.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7号),应报送:
130.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131.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应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
13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133.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2)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34.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40号),应报送:
135.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38.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39.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140.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4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142.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143.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优惠办理】—【常见税收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在线办理】。
办理路径:【办税】—【网上审批】—【涉税备案】—【增值税】。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提供免填单服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3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4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5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7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8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8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
【事项描述】
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2.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应报送: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应报送: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5)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9.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0.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1.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2.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政策依据:财税〔2010〕98号),应报送:
13.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政策依据:财税〔2011〕87号),应报送: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14.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政策依据:财税〔2008〕168号),应报送: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优惠办理】—【常见税收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在线办理】。
办理路径:【办税】—【网上审批】—【涉税备案】—【消费税】。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防汛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4号),应报送:
(2)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3.新能源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4,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应报送:
4.农用三轮运输车(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应报送:
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性质代码:13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6.“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税〔2017〕93号),应报送: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4)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7.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2)订货计划的证明。
8.森林消防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9.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0〕78号),应报送: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10.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2)机构证明。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本人护照。
(5)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0,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2)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1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2)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
(3)本人护照。
(4)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1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税务机关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3.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5.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同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份
自行申报(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
3份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自行申报
4
5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份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
8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优惠办理】—【常见税收优惠办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结果。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4.本事项包括: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501)、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601)、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70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9901)。
9.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应报送: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应报送: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4,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应报送: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应报送: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78号),应报送: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3.提供免填单服务。报送资料中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4.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情况。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3.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4.本事项包括: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501)、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601)、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70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9901)。
11.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符合资源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备案。
1.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2.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政策依据:财税〔2014〕72号),应报送:
3.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14〕72号),应报送:
4.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9,政策依据:财税〔2016〕54号),应报送:
5.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0,政策依据:财税〔2016〕54号),应报送:
6.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的水资源免征水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7.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8.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9.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1.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1,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2.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18〕26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申报表。
5.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和“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6.纳税人符合上述“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1)”减免税规定,但是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符合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花税优惠备案。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2)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6,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5.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2)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7.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8.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1,政策依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应报送:
(3)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9.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2,政策依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应报送: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应报送:
(2)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2.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2401、09059901、09059902、09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0〕92号、财税〔2003〕183号、财税〔2007〕45号),应报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0〕92号),应报送: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83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07〕45号),应报送:
1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减免性质代码:09052501,政策依据:财税〔2015〕57号),应报送:
1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5.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2)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6.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62号),应报送:
(2)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4〕173号),应报送:
1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05〕103号),应报送:
19.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9〕103号),应报送:
2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06〕5号),应报送:
2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06〕104号),应报送:
2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5、09081504,政策依据:(88)财税字第255号、财税字〔1995〕47号),应报送: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5,政策依据:(88)财税字第255号),应报送: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4,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7号),应报送:
2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复印件。
24.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7,政策依据:财税字〔1988〕255号),应报送:
(2)合同的复印件。
(3)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25.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
26.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2〕128号),应报送: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01〕10号),应报送:
28.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4,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2)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9.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6,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3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5,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6,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3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4.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3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36.对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的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37.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38.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39.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4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41.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32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2号),应报送:
(2)书立征订凭证复印件。
42.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3203,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4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06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应报送:
44.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130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0〕173号),应报送:
45.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1302,政策依据:财税〔2014〕18号),应报送:
(3)飞机购销合同复印件。
46.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47.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4,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48.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5,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2)储备公司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9.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应报送:
(2)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50.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应报送:
51.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应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2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7.《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3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5.《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4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需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的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企业还需报送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涉及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还需报送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办理出口退(免)税变更时,根据变更内容、项目不同还需报送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对于符合规定当场办结的备案事项,税务机关将备案电子数据反馈给企业。
(2)对不符合规范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同时可以申请办理无纸化申报。
3.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时,按规定需要结清退(免)税款的,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涉及应结清税款但未结清税款的备案变更属于非即办事项。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属于非即办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1份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报送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电子数据1份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
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3.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汽)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应报送中文翻译版本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机关反馈《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
3.出口企业规定已备案,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应报送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应报送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报送
4.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免)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情形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还需报送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税务机关反馈《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3.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6.以下几种属于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2)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4)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报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7.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原报送材料原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
8.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9.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10.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1.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办理路径:【办税】—【网上审批】—【涉税备案】—【其他】。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3.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4.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税务机关办理后返还纳税人一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事项描述】中“符合条件”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5.备案人签订与对外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8.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符合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含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
(2)退役士兵就业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提供免填单服务。报送资料中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优惠办理】—【放弃减免税申请】—【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纳税人自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符合国别报告准备条件的
国别报告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5.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应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7.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纳税】模块,查询已提交申报事项受理进度,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报信息。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号),应报送: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8.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2.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4)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应报送: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2、10019905,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财税〔2016〕1号),应报送:
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7.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33号),应报送: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9.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3)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10.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3)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37号),应报送:
(3)转制方案批复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12.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3.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4.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政策依据:财税〔2008〕12号),应报送:
15.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3,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复印件。
16.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17.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2)专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8.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2)企业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9.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3)供热企业证明材料。
20.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应报送:
(3)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21.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07号),应报送:
22.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政策依据:财税〔2007〕124号),应报送:
23.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01〕10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2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6.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2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29.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0702,政策依据:财税〔1995〕27号),应报送:
(3)确认为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9号),应报送:
31.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政策依据:财税〔2004〕36号、财税〔2016〕17号),应报送:
32.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23号),应报送:
33.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32号),应报送:
3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政策依据: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35.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6号),应报送:
(3)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37.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5,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38.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9.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4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3,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4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3)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单位的证明材料。
4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9〕128号),应报送:
44.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186号),应报送:
(3)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4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4号),应报送:
(3)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4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3)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47.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22号),应报送:
48.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0,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89号),应报送:
49.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1号),应报送:
51.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应报送:
(2)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复印件。
(3)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52.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政策依据:财税〔2013〕44号),应报送:
(3)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
53.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4.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政策依据:财税〔2014〕1号),应报送:
55.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15〕76号),应报送:
56.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18.《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3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4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4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45.《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11601、120116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999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5.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07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6.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4)农村居民还应报送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复印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31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2)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的,还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书面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书面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的,还应报送:
税务机关应受理后,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反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颁发退税商店标识。
3.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商店申请注销时,应将退税商店标识交回至省税务机关。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08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应报送: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4)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4)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9.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0.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政策依据:财税〔2005〕14号),应报送:
(4)转制方案批复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7)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2.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3.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4.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5.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4)供热企业证明材料。
1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8.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9.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2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4)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1.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22.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3.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复印件。
24.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08121303、08121304,政策依据:财税〔2006〕17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5.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3,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2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应报送: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2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29.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21号),应报送:
(4)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30.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应报送:
32.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30号),应报送: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3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政策依据:财税〔2005〕181号),应报送:
(4)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3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5.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36.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003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5)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7)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9)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2)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7.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8.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
9.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
税务机关办理后返还纳税人《税务资格备案表》。
1.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3.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4.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