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新规2024年3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案例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修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难看出国家在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惩治民营企业内部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修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从“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得国家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本罪。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02

《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此次修改,将“办法”更名为“条例”,同时也将篇幅从6章27条增加到了8章52条。是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事实办法》修订后的首次大修。

《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

具体内容详见下图。

03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被假冒登记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后的工作流程。从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严格市场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多项重要制度和措施,对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推动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有:

1、企业身份被冒名;

2、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

3、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

4、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

2、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

3、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

4、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0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修正)》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月1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既全面保护了注册会计师考生权益,又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管理秩序,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05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优化整合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领域规章结构布局,提升执法统一性根据“规章应当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要求,落实转化立法后评估意见,《管理办法》整合吸纳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6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0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有:

二、修改完善主要内容:

1、完善事故处罚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权益;

2、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

3、《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

08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09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督

2、四个不得: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执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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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新《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所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等。除此之外,电梯产权者也需要参与管理。

三、新《办法》还针对文明乘梯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呼救系统、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不得倚靠电梯门,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或者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如果发生电梯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市政府12345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来信和网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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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2024年1月25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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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度失能人员可申请长期护理险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待遇享受范围上,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THE END
1.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有哪些消毒手段?处理对象及风险等级有哪些?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参照海关总署网站最新更新...http://waytogo.com.cn/Article/jcjdwfyxdy.html
2.《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2版)》教学课件—02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2)集中检疫 实施本质包装集中检疫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东莞局进境本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专人负责管理,有效配合检验检疫工作。未经检疫的本质包装不准使用。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对携带有害...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520/8053037050004102.shtm
1.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459194
2.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https://www.shobserver.com/sgh/detail?id=1459194
3.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http://huhehaote.customs.gov.cn/hhht_customs/gjdwjjtdddzwjqcpjysp/jjgjdwjqcpjysp68/index.html
4....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http://cacaqhd.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198835/index.html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17744.html
6.报检员考试重点辅导: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精选3篇)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q3jj9ls.html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 http://fljg.com/news/306652.html
8.农业农村部答复加强国内检疫有关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制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正如代表所言,我国植物保护领域法律缺失,亟需借鉴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立法经验,依法规范病虫害防治、检疫、农药管理各项工作。2010年我部...https://www.gzstv.com/a/a008b451d22a49d48546141913c52119
9.2022年海关新规盘点,重点领域政策回顾256号令中体现了机构改革后海关检验检疫新职能,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而对于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检验,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3]。 三、主动披露新规解析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review-of-new-customs-regulation-and-policies-of-key-areas-in-2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