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涵。中国式现代化是我国在数字经济成为大势所趋的时代背景下做出的战略选择,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这种形势对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有必要在巩固已有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创新,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一、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阶段特征和动力机制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阶段特征
从发展阶段上看,中国式现代化是我国顺应人类社会发展大势和适应新阶段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选择,是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推进的“并联”式现代化模式。
首先,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速推进,并呈现新的特点。如技术创新多点突破和群发性突破并存,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核心;创新技术在诸多产业领域的应用日益成熟,并催生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兴产业,正在驱动社会生产力水平跃迁;技术创新应用正在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为典型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数据成为新的重要生产要素,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其次,国家之间技术与产业竞争更加激烈,经济实力对比出现深刻调整。一方面,技术、数据、人力资本等日益成为重塑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关键技术、数据等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焦点。另一方面,世界经济陷入持续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萎缩,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全球化受阻。此外,新一轮产业转移正在重塑全球竞争格局,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日益崛起,国家之间力量对比发生显著变化。
再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显著变化,“四化”同步的“并联式”现代化模式优势凸显。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体现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越来越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生态环境、文化体验等多个方面。与此同时,我国在工业化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赶上了信息化数字化浪潮,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工业、农业等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这为我国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因此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而非西方式的顺序发展。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力机制
从发展动力上看,中国式现代化是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为核心驱动、以打造数字经济新引擎为特征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从数字经济发展中寻找新动能。
首先,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互联网作为新基础设施的作用,发挥数据、信息、知识作为新生产要素的作用”,这是在深入洞察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特征和趋势的基础上,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等理论的重要拓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相并列的生产要素,高度肯定了数据要素的重要作用,并建立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
其次,打造数字经济新动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已经建成了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拥有了良好的基础。但长期以来以低成本劳动力、外部市场和资源为主要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面临越来越大挑战,自主创新乏力导致一些关键领域出现“卡脖子”危机,叠加经济全球化出现逆流、全球产业链出现大调整等复杂的国际环境,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显得尤为迫切。
二、新形势对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一)产业结构变化和消费结构出现显著变化
(二)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加速涌现
(三)平台型企业的多重身份及其微观治理的重要性凸显
平台企业不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又依托数字技术整合了大量社会资源,构建起一个双边市场。凭借其掌握的海量数据和强大的技术能力,大型平台日益发展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平台企业的这种多重身份具有“双刃效应”:一方面,平台企业内生治理规则越来越成为政府市场监管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在技术和资本的支撑下,一些大型平台不断攫取原本属于用户的私权利和政府的公权力从而拥有了“超级权力”。这些都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四)对数据和资本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监管面临新挑战
三、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现实基础与推进建议
(一)现实基础
一是监管理念不断创新。顺应新一轮技术和产业革命以及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大趋势,我国确立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理念。2019年10月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在党和国家出台的系列重要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及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又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要求严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引导和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近年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新时代数据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数据安全国家治理开启新篇章。2022年8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新法将“数据”“算法”列为反垄断重要的考量因素。同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的出台,为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四是数字化监管水平持续提升。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监管实践中用的应用日益深化,助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区块链技术为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数据保全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助力提升平台经济监管执法能力,违规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加快建立。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持续加强,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偷逃税案件,税收大数据分析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推进建议
应该看到,与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市场监管尤其是面向数字经济新业态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创新,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二是加快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要明确全链条监管的主要事项,细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将“事前”的合规指导、“事中”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事后”的监管执法和问题处置密切结合,实现监管法治化和常态化,最大限度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加快完善跨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凝聚和提升监管合力。还要注重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合规经营指导、企业自查自纠、行政约谈、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等措施的作用。
三是更加注重优化营商环境。要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一方面,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完善和全面事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进入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坚持“底线监管”,对于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福利和阻碍行业创新等行为,需要强化监管,加强发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