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贴照片)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注明聘请专业及聘用期限,复印件请加盖拟执业单位公章)
4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拟执业单位公章)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医师资格证书》
7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供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执业医师跨省增加执业地点的,还需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1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请,或已按要求进行补正的申请,应予以受理,生成《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作退件处理)。受理后,申请人可申请终止。
(3)审批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首席代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
日内同意批准注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结
1.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
1.准予许可,制作相应的执业证书(盖局章);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局章)。
2.证件送达通知申请人带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跑一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