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秀芬,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新,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台市范公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郑静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晓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诚,该局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丁志波,该局法规处副处长。
驳回原告翁秀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翁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月代理审判员袁文婷代理审判员李霞
书记员: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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