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五)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六)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七)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3、条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文件,自动校验身份证明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实现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与高效化。第五条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
4、、安全可控、智能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各自权责清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工作;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全程电子化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以下工作:协调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电子档案的生成、保存、管理、使用、移交和利用等作出明确规范,或提请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国或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数据标准;协调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完善大数据存储与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协调市电
6、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格、章程、决议、任免文件等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所有需要签字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成功提交即为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对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负责处理。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标准的具体经营项目表述。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使用标准的具体经营项目进行申报备案,也可参照政策文件
9、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对申请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自动校验,系统无法校验的实施人工审查。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进行标准化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并在审核文书上签署登记机关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含有非标准数据采集项的,经人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按法定期限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第十八条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不予受理文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驳回登记通知书,注明驳回的理由,并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