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节选)

2012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中的溶剂油泄漏,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

……

一、基本情况

1、周崇海,男,茂名人,湘B83393(湘B3425挂)驾驶人,驾驶证号440902197404174417,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9日。执有广东茂名交通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证号:440902197404174417,有效期至2015年1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客运、货运、危驾,押运。事故发生时,周崇海所持证照有效。

2012年2月份开始,周崇海经朋友介绍开始帮邓亮均车队开车,成为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湘B83393(湘B3425挂)的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崇海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刘振东,男,32岁,湖南人,湘L66215驾驶人,驾驶证号:43058119800509677X,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012年1月开始帮私人老板王俊琦开车拉煤,2012年4月王俊琦买来湘L66215货车后,一直由刘振东担任驾驶员至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振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赖树彬,男,茂名人,湘B83393(湘B3425挂)押运员(运输过程中与周崇海互为驾驶员、押运员,事发时为押运员),执有茂名市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准驾车型为A1A2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4日。执有广东茂名交通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证号:4409221973070425,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从业资格类别:客运、货运、危驾、押运。事故发生时,赖树彬所持证照有效。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湘L66215,登记车主:邝建军,实际控制人:王俊琦,车辆用途为货运,厂牌型号:楚风牌HQG3071GD,发动机号:J4208706489,车架号:LCFU3NG2270Z03351,核定载质量:2.98吨。2011年12月8日经郴州市嘉禾县车辆运输管理所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8日。事故发生时所持证照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有效期至2012年6月17日)。该车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共存在26宗交通违章行为,其中有23宗未接受处理。

该车2012年4月1日由邝建军以11.8万元卖给王俊琦。由于车辆还没有到年审期,双方约定到年底年审时再一并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仍是邝建军,但实际归王俊琦所有、管理和使用。购买车辆后,王俊琦一直在用这台车从事拉煤业务。

2012年6月28日19时,刘振东驾驶湘L66215从麻涌镇海昌煤场往增城市三江镇亚洲汽水厂运煤,连续往返两次,第二次卸煤后,在返回海昌煤场的路上(空载),追尾碰撞了湘B83393(湘B3425挂)。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空载,时速约为50-60公里/小时,没有超过该路段100公里/小时的限速。

事故发生后,根据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该车外廊尺寸、货厢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与登记证书不符。

2、湘B83393(湘B3425挂),登记车主: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亮均。

(1)湘B83393,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T1A1E,发动机号:51720836,车架号:LFWSRXP18A1F52516,准牵引总质量:39185KG。购买日期:2010年12月20日,购自茂名市众诚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单位为盛兴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22日。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430224003238。车辆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2012年6月6日该车在茶陵县运管所进行了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车辆营运证件有效。

事故发生后,经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鉴定,该车六轮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湘B83393(湘B3425挂)挂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不应投入运营。

1、湖南省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湘B83393(湘B3425挂)所属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7日,法人:张国飞,股东分别是:张国飞(48%)、曾金泽(32%)、贺建华(20%)3人,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点:茶陵县枣市镇政府院内,注册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第3类、6类1项、6类2项,第8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24000002165,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号:4302240000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2811-5;公司经营证件全部有效。

该公司共有584台挂靠车辆,包括普通货物车48辆,危险货物运输车536辆。

2、邓亮均,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控制人,男,42岁,茂名人。邓亮均为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所有人,其拥十多台运输车辆,全部挂靠盛兴公司,在茂名地区经营危险货物运输。邓亮均车队实际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设有自己的办公地点(茂名市朝阳小区靠路边楼的一个套间301室),每年向茶陵盛兴公司缴交管理服务费6000元/年(500元/月)。邓亮均车队的车队长是陈国良。事故发生后,邓亮均和陈国良均逃逸,其办公地点已无人员。

3、王俊琦,湘L66215的实际所有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目前共有三台货运车,分别为粤AH8712、粤A74129和湘L66215,三台都是用来拉煤,都取得了道路营运资质。

4、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湘B3425挂车车架部分的制造商。位于广东顺德区联合工业区工业大道,前身为广东省顺德挂车厂,创立于1970年,后改制为民营企业。年产各种半挂车、专用车5000台,产值4.8亿元,是华南规模最大的专用车生产企业之一,现有员工200多人。

据调查,该公司出售的“银道”牌运油半挂车,多为仅销售运油车的车架(该公司无罐体生产资质),并由康盈公司出具整车(含罐体)合格证和销售车架发票,后由购车客户自行购置和安装罐体。2008年4月-2011年3月,仅盛兴公司就以这种方式从康盈公司购买了95台运油半挂车。

5、广东众和化朔有限公司峰源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湘B83393(湘B3425挂)所装载的溶剂油的充装单位。该公司是家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6月3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90000013237。营业期限:2002年6月3日至长期。地址位于茂名市环市北路47号。负责人:陶海华。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粤茂安监管经(z)〔2011〕001162;经营方式:批发;许可经营范围:正-戊烷、苯、甲苯、溶剂油、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硫。有效期: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Km+300m(属“广州黄埔至麻涌高速公路”范围),该路段设有北往南三条行车道,从中央分隔带起依次为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和应急车道。主线右侧为夏港入口匝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直路微下坡。现场路段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该路段限速100公里/小时。

(五)事发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波及范围属于黄埔区和萝岗区的交界地带,由于两区的行政变更,涉及萝岗区的宏岗一社、黄埔区的南岗二十一经济社和沙步社,土地分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

事故波及范围的附近有多家仓储企业,垫木板需求量大,2008年以来,在周围形成了垫木板的生产、回收、翻新、销售经营聚集地。经营者在土地上建设棚屋等设施,用作经营木材加工,均是家庭作坊,多为无照经营。2008-2010年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由于建设的需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大部分被清理,但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又被占用来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有15户家庭作坊,在搭建的棚屋居住,并利用周边的空地从事垫木板的生产、翻新、销售等经营活动。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该地块的主要出租受益人是秦泽良和徐伟锦。2010年下半年该路段高速公路基本完工后,秦泽良将地块先后租给6户人家;徐伟锦2003年将地块租给巢焕明,2010年下半年又将旁边一块地租给胡军平。该地块共有租户8家,分别是戴怡龙、刘光泉、刘金顺、刘光贤、朱胜平、刘贵芸、巢焕明和胡军平。该地块有8座违章搭建的简易房,除巢焕明所租地块外,其他均由承租人员自行搭建,共住了30人,事故中16人死亡,10人受伤,4人不在现场。(此次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另外还有4名死亡人员是事故时驾驶机动车路过桥下路段的人员)。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2008年起,徐志雄将自用地先后租给了7户,分别是朱海和、胡北平、刘建权、徐锦升、罗振足、刘俊伟和肖彪.秦志新将其中一块出租给邓胜福。该地块有8座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均由承租人员自行搭建,住了34人,事故中无人死亡,受伤19人。……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5时16分28秒,泄漏的溶剂油在桥下发生爆燃,5时16分40秒火势迅速蔓延到桥面。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再调度2个大队、13个中队、29台消防车和220名官兵赶赴事故现场抢险。10时10分,事故现场明火全部扑灭,11时0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周崇海驾驶超载的湘B83393(湘B3425挂)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刘振东驾驶湘L66215追尾碰撞B83393(湘B3425挂),造成B83393(湘B3425挂)装载的54.22吨溶剂油泄漏。

2、泄漏溶剂油流淌至离高速公路高架桥约12米下方及周边地区,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桥下面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引起连环爆燃,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盛兴公司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

(1)擅自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罐车。湘B3425挂行驶证上载的外廊尺寸为12900×2495×3850mm,但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其外廊尺寸为14100×2780×3850mm。盛兴公司使用实际外廊尺寸与行驶证所载不相符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经广州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和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湘B3425挂罐体装卸口未设置阀门箱、密封式集漏器和紧急切断装置,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5.8.1及5.8.2的规定不符,违反了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涉嫌伪造道路运输证导致车辆严重超载。湘B83393(湘B3425挂)在众和公司装载抽余油(溶剂油)时,向众和公司提供的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湘株字4320224003256)显示核载吨位为70吨。众和公司根据该道路运输证,给湘B83393(湘B3425挂)装载了54.22吨抽余油(溶剂油)。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株洲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辨识,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湘株字4320224003256)显示吨位为70吨的证件为假证,盛兴公司涉嫌伪造道路运输证。

事发时,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借由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载溶剂油54.22吨,严重超出了该车行驶证上核载的27.8吨,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盛兴公司对挂靠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只收取6000元/台的管理服务费,但没有进行管理,挂靠车主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无安全管理制度,无专职的安全管理员,未对包括周崇海在内的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完全交由各挂靠车队自行经营管理,纵容了所属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事故后逃逸,不配合调查。盛兴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国飞、贺建华和肇事车辆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车主邓亮均、车队长陈国良在本次事故发生后逃逸,不配合事故调查。(张国飞已于2012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盛兴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2、广东省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规生产销售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

该公司在销售湘B3425挂过程中,只生产并销售车架,并出具虚假的产品合格证,对所售运油半挂车的罐体实际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导致肇事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自出厂即不符合《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3336-2009)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为盛兴公司违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提供了便利,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

另据调查发现,康盈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运油半挂车实际上全部都是仅生产销售运油半挂车的车架,后由购车客户自行购置和安装罐体,再由康盈公司出具整车的合格证和销售车架发票。康盈公司对运油半挂车的罐体实际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问题。

3、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该公司聘请盛兴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贺建华为公司检测员,贺建华在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明显存在外廊尺与车辆行驶证记载情况不相符等问题的情况下,仅采用目测的方法即得出检测合格的结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

4、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对湘B3425挂的罐体检测把关不严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即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未认真对湘B3425挂进行检测,没有发现出具产品合格证的罐车制造单位康盈公司并无罐体生产资质;罐体无产品铭牌;挂车“小车大罐”,罐体后封头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有关问题,并在此情况下让湘B3425挂的罐体通过定期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结论,使该车通过了定期检测,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

5、茶陵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茶陵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对盛兴公司湘B3425挂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年审时,疏于检测,没有及时发现该车实际外廓尺寸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和《机动车行驶证》不符这一问题,导致该车得以检测合格。

6、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在为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核发行驶证时审核不严。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审核湘B3425挂车的新车登记时,没有及时发现盛兴公司的新车车辆的实际外廓尺寸与登记不符这一问题,导致该车得以查验合格,顺利上户。

7、事发路段周边存在非法构、建筑物,并有大量人员居住。广深沿江高速事发路段两边,秦泽良等人非法出租土地,刘光贤等人无照经营,导致了大量人员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搭建非法建构筑物,生产并居住,形成了事故隐患。

8、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事故中高架桥下有七部汽车被烧毁,桥下堆积大量建筑余泥),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

9、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

11、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

1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作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未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未有效指导和协助南岗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致使南岗街道办辖区内事故发生地存在大量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直属中队和街道执法队对街道难以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清拆;对区政府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办理不认真,未跟踪检查和督导落实,整治效果不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未彻底清拆。

13、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等方面工作不力

(1)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不力。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和报告等工作,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长期存在,对辖区内难以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向黄埔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报告。

(2)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查处协助工作未落实。未做好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无照经营的摸查工作,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无照经营活动,未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对区政府交办的整治任务落实不到位。对区政府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的任务落实不彻底,未跟踪检查和督导落实,整治工作效果不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未彻底清拆。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不力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丹海工商所、萝岗分局东区工商所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

15、林业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木材行为工作不力

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林业科、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

(1)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对违法建设查控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2)广州市萝岗区政府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事故性质

“629”重大事故是一起由货运车辆与危运车辆追尾相撞造成溶剂油泄漏引发爆燃,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12人)

1、周崇海,男,湘B83393(湘B3425挂)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驾驶湘B83393(湘B3425挂)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致使后面的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追尾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茂名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给与罚款。

2、赖树彬,男,湘B83393(湘B3425挂)押运员。赖树彬让其哥哥赖树全搭乘湘B83393(湘B3425挂),并要求司机周崇海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让其哥哥赖树全下车,致使后面的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追尾发生重大事故。赖树彬作为押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茂名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给与罚款。

3、邓亮均,男,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车主、实际控制人。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邓亮均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4、陈国良,邓亮均车队车队长。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陈国良作为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5、张国飞,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张国飞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贺建华,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股东。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贺建华作为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湖南有关单位吊销其检测资质并给与罚款。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7、刘振东,男,湘L66215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在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K5+300m路段时,未与前车湘B83393(湘B3425挂)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发生追尾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秦泽良,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徐志雄,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刘振军,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负责执法队全面工作。刘振军在任职期间,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刘振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袁跃宏,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今任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袁跃宏在任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袁跃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2、李庆青,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揭西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路政大队一中队全面工作。李庆青在任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李庆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作党政纪处理的人员(15人)

1、王晓龙,男,汉族,群众,2011年3月担任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检验员(合同制聘用人员)。曾于2011年5月20日和2012年6月14日先后两次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期检测,负责罐体主检。一是没有仔细审核湘B3425挂车罐体生产资质,没有发现罐车制造单位“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无油罐生产资质的事实;二是没有认真审核事故挂车罐体无产品铭牌的问题;三是没有发现和指出挂车存在“小车大罐”的问题;四是工作不细致,明知罐体后封头为“平盖”,仍通过定期检测。对罐体检测不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王曙,男,汉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测部部长(事业编制,正科级),2011年1月至今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测部部长。王曙作为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部长,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王洋,男,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王洋作为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分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的领导,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王江平,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茶陵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负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王江平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检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对此,王江平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7、廖育荣,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副主任,一级警督警衔。廖育荣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并按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了注册登记。对此,廖育荣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8、谭雄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民警,三级警长,一级警督警衔。谭雄文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并按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了注册登记。对此,谭雄文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建议作出书面检讨和通报批评的人员和单位

1、林广文,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惠阳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州市副局级,主持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林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高速公路大队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赵启年,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函授)学历,2012年4月10日起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负责执法队全面工作。赵在任职期间,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建议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责令黄埔区人民政府、萝岗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广州市林业局分别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广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作出书面检讨。

4、责成株洲市公安局对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湖南省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1、张泽平,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实为民营企业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员),主持路政大队全面工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张作为路政大队大队长,未依法履行职责,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徐郁文,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丰顺人,群众,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徐作为路政员,在6月28日晚上至6月29日凌晨的巡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徐作为第一批到达现场的人员之一,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夏港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未为消防人员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参考。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黄羽翔,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佛山人,群众,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黄作为路政员,在6月28日晚上至6月29日凌晨的巡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黄作为第一批到达现场的人员之一,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夏港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未为消防人员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参考。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康盈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曾剑峰,康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其公司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建议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建议由湖南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检测资质并处罚款。

5、王俊琦,湘L66215货车实际车主,购买使用非法改装过的车辆从事货运,建议由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同时,还要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泥头车)、营运客车、大货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认真核对运输车辆载量、运输起止点、行驶路线、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违法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发现存在超载或不具运输资质的从严依法处理。

(六)建议国务院安委会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由康盈公司生产的“银道”牌运油半挂车或停车检验,确认合格后再投入营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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