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两被告人在从事非法劳务输出活动时,采取了组织劳务人员持旅游签证出境的形式。这种形式看似“合法”,却严重破坏了我国国境管理秩序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所谓“偷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偷越”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的行为;另一种认为“偷越”不仅指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还包括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在关口处蒙混出境。上述观点均是对“偷越”表现形式的概括,二者虽有不同,但实质上都认为“偷越”是指以非法的形式出境。据此,有人认为,若行为人隐瞒真实的非法意图,骗得出境证件,以“合法”的形式出境,不得认定为“偷越”国境。
本案中,两被告人假借出境旅游之名骗领出境证件,并组织劳务人员非法出境务工的行为,实为组织他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骗出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作者单位:南通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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